#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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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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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