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未知 #迷
👤鍾(32) #審訊(#1201旺角 襲警)

休庭後被告依然拒絕當值律師服務。

求情時,被告指自己無錢無工作,已知自己做錯事,希望可以返家照顧女兒,犯案亦是一時衝動。

被告為2012年來港,育有兩女兒,全家居住於海豐。被告稱雖然有香港身份證,但不是長居於港,本次來港為辦年貨。

被告承認襲擊為一時衝動,犯案前曾飲用啤酒,但確認清楚知道自己行為。

裁判官判刑前向控方確認雖然該批警員為負責處理社會活動的警員,但將「不以公眾活動基礎作考慮」,亦向被告確認太陽眼鏡為證物1。

裁判官判刑時指雖然不是公眾活動基礎,但被告自己亦承認「無原無故」襲擊警員,認為監禁式刑罰為適合選擇。

量刑起點4星期,於訂立審期後認罪,扣減1/4。

刑期為3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