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賴(19)🛑已還押逾9個月 #覆核聆訊 #判刑(#0714沙田 襲警; 2月15日判罰款$2000)

裁決

法庭宣讀首先指出控方原有案情及被告背景,留意到被告的背景及家庭因素導致小四後患上適應性失調等情緒病,父母分離後亦出現家庭改變,每兩星期與父親見面才可獲唯一的300元生活費。被告需自行間斷地兼職,每次為期6-7日。

14年後因社運改變社交生活,亦因小時於母親去過64晚會而受啟蒙,因而在19年6月開始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特別提到被告對感化官指出「法律上有錯,道德上冇錯,但係會接受法律後果」。

覆核聆訊時,控方主要論點有關被告行為具挑釁性、會促使在場人士情緒、於多次警戒下沒有離開,而沒有於判刑中訂明。

裁判官當時審視雙方提出案例後,指出本案案情與譯音Chiu Ka Ming 案例相似,但該案被告為成年人。該案判處1個月監禁。另外,法官指留意到辯方所提出案例 朱家言 案的案情較本案嚴重而被告年齡相若,該案原判處1個月監禁,經上訴後改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朱家言案具參考性,裁判官故認為控方所指並不為正確。

裁判官此後援引案例證明英國對襲警罪判刑指引具參考價值。
英國襲警判刑指引分級制:
1. 最嚴重,最高判監12星期
2. 最高判處社會服務令
3. 最輕微,罰款
此外判刑指引亦有清楚指出加減刑原因。

裁判官指理解被告行為極不可能造成傷害,亦不能稱為十分有意圖。被告被控方指於感化官前沒有悔意,裁判官回應指沒有悔意不能作為加刑因素,亦指出「認罪本身就係表達悔意嘅其中一種方式」,法庭接納被告為真誠睇住認罪及有悔意,維持因此的減刑決定。

法庭又指出被告的家庭背景及沒有足夠支持為被告犯案的最大原因。又指於此基礎下判監為不適合。若非涉及另一區院案件裁判官「會考慮感化方式處理」。但裁判官亦指出判詞為環境、背景、及案情加成下的特例。

裁判官最後亦指控方於覆核提出案情不完整而要求傳召兩名證人的要求不妥當,對被告審訊極頭不公。

法庭駁回控方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