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2)
#1129九龍灣

第一天審訊(上半部分)
第一天審訊(下半部分)

[文字記錄]

辯方傳召被告。

-辯方盤問-
以下為被告所指出發生的事:
被告於當日晚上八時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被告解釋,由於被告所住的屋苑不能養狗,所以要將兩隻狗放到她弟弟及同事的公司寄養。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同時其他人在大叫,內容聽不清楚,因為當時梯間回音很大,他們聲疊聲的狀況嚴重,導致被告不知他們在說甚麼。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被告確認,並記得他是姓陳的。這些警員用「強硬的姿勢」表示「任何人都唔可以上該樓層」。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PW2,PW3,PW4 此時圍着母親及被告,PW2亦從褲袋拿他的委任證掛於頸上,並大喊「佢襲警!」三次。
被告向警員表達自己身體情況,有呼吸困難,想去醫院。警員告訴她要到該單位樓層方可。
最後被告到達醫院,經檢查後發現左邊的第五節肋骨斷了。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後,得出以下結論。
被告的寵物狗隻寄倉在倉庫中,而她經常性都會探望它。當日跟母親有約,因此便順便去探望寵物。
控方以下就案情質問被告。
「於梯間裏,有一個人話自己係差人,當佢出示委任證之後,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有無問『你哋想去邊』?」
「無,佢哋淨係喺度叫罵。」
「但係你話有講想上去㗎喎。」
「我的確有咁講,不過佢哋非常強硬咁講唔俾我哋上去。我有解釋話想上去,不過無回應。」
「後來其中一人出示委任證,你係咪相信佢嘅身份?」
「係。」
「咁點解唔解釋你想上去嘅原因?」
「因為佢哋話要做嘢,我哋咪離開囉,我哋唔想阻住人哋做嘢。」

閉路電視記錄

P4(2)
20:25:11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
20:26:40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不認同這是「激動」的行為。她解釋,這是她跟母親的溝通方式,好反應很正常。當時母親怪責女兒為何想搭的士而非搭巴士到案發大廈。被告解釋因為不想搭巴士令母親辛苦。

P4(3)
20:33:26 被告及母親進入升降機。
(期間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
20:34:36 被告及母親離開升降機。
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她解釋當時她正在打電話給弟弟,告訴他公司的樓層有警察看守。當時母親問女兒為何不再探望狗隻們,被告解釋那裏有警察在執行職務,不應阻止他們。

控方以繼續就案情質問被告。

「當時PW2攔住你,跟據你嘅說法,佢用邊隻手推跌你?」
「我唔記得當時情況。」
「PW2 點樣用上半身壓住你?」
「佢咪就係用上半身壓住我嘅上半身囉。」
「你就因為受到劇烈痛楚,所以就咬咗PW2一下?」
「係。」
「係咪呢幅相嘅情況?」
控方拿出P3(6)。
「同意。」
「但係PW2被咬嘅位置係佢嘅『老鼠仔』位置,當佢壓住你嘅時候,你點樣咬佢嘅呢個位置?」
「成件事情發生得太快,而且係有連貫性。」

閉路電視記錄

P4(1)
20:35:24 被告嘗試從警員的右邊離開。這幾秒時間中,PW3捉住被告的背包。
被告表示是觀看閉路電視才知道這事。
20:35:27 控方指被告及PW2有「拉扯動作」。
被告不同意,並指是PW2推撞被告。
20:35:28 PW2 左腳腳板落地。
20:35:29 PW2 左膝落地。
被告認同此描述,但表示當時不知有此事。
20:35:32 兩人都起身。
被告認同。
20:35:50 PW2從褲袋拿起委任證
被告不認同。
20:36:05 控方指「衝」向警員的右邊。
被告不認同。
於被告報稱受傷後,被告有開放該單位給警員,亦在此時,她看見了她的弟弟。

回到案情質問。
「你到該單位不是為了看狗。」
「不同意。」
「你是因為知道弟弟會到那兒接受調查才到那裏。」
「不同意。」
「於梯間中,警察於展示委任證後才問你『做咩過嚟』。」
「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不同意。」
「在這四分鐘,你拒絕回答查詢,然後離開。」
「不同意。」
「PW2見到你立刻表露身份。」
「不同意。」
「你大聲叫罵,並意圖繞過PW2離開。」
「不同意。」
「你喺更亭拒絕要求接受質詢。」
「不同意。」
「PW2跟被告你一齊跌落地下。」
「不同意。」
「你用雙腳踼PW2。」
「不同意。」
「PW2沒有用上半身壓在你身上。」
「不同意。」
「PW2 沒有將手壓到你的面及口。」
「不同意。」
「喺更亭,PW2有出示委任證。」
「不同意。」
「你後來再次衝向PW2 並咬他的手臂。」
「不同意。」

被告盤問完畢。

辯方提交被告的醫生報告,為證物P1。
控方認為不需要醫生證人。

--小休--

辯方讀結案陳詞。

被告被控兩條罪,均為襲警。
第一項為咬PW2的手臂。
第二項為踼PW2的大腿。

被告有作供,受控方質問時沒有動搖。即使控方及辯方提出的案情有分別,然而這不代表辯方所提的沒有可能發生。
就控罪一而言,盤問過四位控人後,沒有證人能親眼見到「咬」的動作。PW2 被咬後不是作出即時反應,而是等到後來才得知自己的傷勢。PW3 只是見到被告「嘗試」,並沒有看見。PW4 從較近距離,也看不到。這是不清晰的。若辯方的案情有錯,同一時間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方是對的。
相反,被告的醫生報告顥示被告有肋骨斷裂。於閉路電視鏡頭中,兩名男子合力制服一名女士,這不是沒有疑點的。當時PW2亦未有展示委任證,以示他在執行職務,辯方有理由懷疑這不是合法武力去制服人。
從自衛方面而言,自衛即當某人主觀地認為自己受襲時,就可以作出保護自己的行為。而在這情況下,是完完全全客觀的情況下,被告承受著極大的痛楚,身體有極大的危險,因此才會有自衛動作:咬了PW2一下。而自衛的行為應判無罪。
另一方面,於電梯大堂內,警方沒有向被告及其母親解釋為何要拘留她們,亦沒有解釋為何不批准她們離開,證人們亦沒有解釋。換句話說,警方是無理由下拘留兩人,亦未有解釋兩人的「可疑性」在哪兒。
因此,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方完全肯定有執行職務,或完全證明被告人是在非自衛下的情況下襲警。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當無罪。
就控罪二而言,由於事情發生得太快,被告及PW2也對這事的發生充滿不確定。跟據控方證人作供,PW2 是因為被咬才叫PW1拘捕被告,而並非因為被踼才叫PW1拘捕被告。另外,沒有人能肯定這個「踼」的行為是否有意的襲警行為,還是只是被告爭扎的意外。若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有意襲警,被告應判無罪。
綜合而言,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不能否定被告所說的是否真話,但亦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的證供。即使辯方的口供不被接納,辯方也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是無辜的。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處理本案,將本案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期間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