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A1-3: 暴動
(2)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A1-2: 暴動
(4)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同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鋪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保釋相關事宜: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相信屆時將會答辯及就審訊排期。

——
控方呈交修訂案情文件;並提出若A1承認控罪1、3及修訂案情,其控罪2、4歸法庭存檔,若A3承認控罪1及修訂案情,其控罪2歸法庭存檔。A1及A3代表律師表示各被告傾向認罪並不反對控方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