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1431 開庭
水官問及點解冇一名專責嘅警員負責哂CCTV呢部份?好擔心依家有一堆片睇哂之後原來輕鐵站CCTV同被告不同人,依家要睇哂呢啲行嚟行去嘅片有咩幫助?

辯方理解控方打算就截圖講解案情。

水官提點控辯雙方應該都知兩位不能在bar table作供,打算如何「講解案情」?

控方想指出有連貫性的問題,從一路的衣著睇行到去被捕位置,中間都有CCTV。

辯方留意到午飯前法庭已有關注,依家可以從著咩衫,透過畫面作陳述。

水官重申現時最擔心睇畫面以為某人係被告,結果原來唔係。

控方修正,會先確認截圖內人士身份及特徵為被告,再重片段指出同樣特徵人士作身分辨認。辯方反駁這並非自己所理解控方的做法。

水官認為這個是沒有(專責研究CCTV證據的)警察證人的問題。依家係度拗無結論,尤其舉證應該是控方的事。

1448 休庭15分鐘,
予控辯溝通好如何使用CCTV片段以助辨認片段內出現過的人物之身份

1501 開庭

1504 水官表示若控辯仍冇共識,控方拎出認為最相關最有力證據予法庭判斷,睇人行嚟行去冇咩特別意義,否則一路描述畫面同俾口供有咩分別呢?

控方播出兩段片段(數人從街上一路行至兆軒苑的黑白片及,青松站有數人在八達通機有所動作),以上為控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片段未有拍攝到面貌,只有衣著特徵。PW1只有聽到敲擊聲,但冇目擊事發經過亦見唔到啲人去咗邊。另引述了同意案情內2019年9月7日24時有女士曾使用過該八達通機而運作正常。控方證據只影到懷疑是被告的人士進入兆軒苑,除衫換衫都係黑白片段睇唔到顏色,CCTV證明唔到被捕嘅5個人身份,控方舉證亦無法證明得到。

1514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522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證物中的電話、八達通卡、sim卡、sd卡辯方可以取返,其餘交哂俾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