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控方要求先處理匿名令。

雙方不爭議公眾利益、事主利益,辯方主要指有禁制令可預防控方所指事項。控方指需防止起底、根據案情需匿名,亦指可減低風險。控方呈上禁制令後警員起底數目,裁判官指圖表易產生誤會,因為數字以累積數目展現 ,至三月共有1304個,較二月上升二十多宗。控方基礎為依然有起底行為,亦聲稱沒有任何對審訊公正的影響,裁判官指需考慮事主本人背景。控方繼而指出事主作任何民事索償沒有對本案有任何影響。

控方呈上有關blackmail案例,重申要求法庭頒佈匿名令。

裁判官指本案為社會運動的案件,指出相類似案件的主控未有申請匿名令,主控回覆指每案為獨立案件,指自己認為為基於為事主意願。

辯方回應前希望法庭紀錄,指控方4/5申請要求警員A匿名,但辯方收到文件中所有警員姓名皆被刪除,電話聯絡後控方才披露。控方回應指確認事件,亦有立即要求警方修改文件。辯方不能確認警長A供詞有披露其他警員身份,拘捕警員及落口供的警員身份亦為保密。裁判官質疑控方申請與做法不符,主控指為溝通問題。辯方指現時未有任何落口供警員的身份文件,主控指有將文件交付辯方,亦指有立刻交付所有辯方要求的文件,案件主管商討後指為警方錯誤。控方最後確認辯方沒有收到資料,遭裁判官勒令「而家畀囉」

辯方繼續陳詞,指控方對禁制令為臨時、「唔知幾時完」的說法不盡正確,因禁制令曾經修改,不能指對警員保障就因此減少。第二,控方指禁制令為一般性做法,辯方沒有收到任何證據指警長A受騷擾、增加心理壓力以至影響作供。第三,控方的附件A指19年6月開始每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為:
124 206 342 141 207 164 31 11 34

裁判官指為自己計的。
辯方指出臨時禁制令的確影響起底數字,不能否定控方指「唔係好有用」的說法但沒有任何證明。第四,被告只有於接收到所有資料後才不受影響。第五,該警員為自己「行出嚟」才有此案,應有心理預備,裁判官指未必有關係,辯方指警務人員工作的一部分就是作供,不能指懼怕作供會對其影響,「如果佢認為怕就可以咁做,咁佢其他職務都係可以唔使做㗎喎」。第六,辯方指控方案例未必太大關係,如案例13 62 段 尾五行 指出 如有一般公眾利益,可理解為控方所指「公眾關注」,則沒有基礎使法庭可頒佈任何對公眾的限制,反而對傳媒限制的效果大於一般假匿名令。

控方回應指不應因有一一般性禁制令就不考慮警員風險等。亦指其他資料可滿足公眾知情權。

裁判官押後15分鐘頒佈對匿名令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