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
1. 截停被告的警員
2. 搜索被告車輛的警員
3. 一名專家給予辯方用作盤問

辯方表示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沒有警戒供詞

裁判官問為何需要兩天審訊,一天審訊已足夠。
控方指一天可能足夠,但同時又有機會太趕,因此需要約一天半。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第二證人的原因為:
雖然於被告中搜到很多非控罪書上的物件,然而這些物件亦跟本案有關,因此需要第二證人說明。

就着案件中的「激光筆」,裁判官表示在其他更高級法院的案件中,將會有跟本案情況相似的審訊。裁判官問主控官,有否相關指示表示於甚麼時間進行審訊。主控官表示需要尋求指示,案件暫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約十分鐘後,主控官表示,指示為先等上級法院的判決,再進行審訊,因此申請先將案件暫押後六星期。

裁判官宣佈本案暫時押後至六月三十日下午,如控辯雙方有任何關於上級法院的判決消息,可以提早告訴法庭,好讓作進一步排期定下審訊時間。被告亦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第一次打咁長,有錯漏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