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判刑

D1 翁 (26)
D2 朱 (24)
D3 朱 (19)

案情及上堂情況

求情理由及報告情況

D1
辯方指出已取等背景報告及醫療報告,已解釋予被告,被告同意內容。

感化官認為:
1. 被告態度努力正面
2. 犯案可能係一時衝動
3. 有真誠悔意
4. 有強烈承擔後果責任心
5. 有屋企人支持

D2
辯方指已獲勞教報告,並解釋予被告,被告明白。

辯方求情
1. 中小學時品學兼優
2. 操行小學到中學十分優異
3. 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4. 報告十分正面
5. 有悔意,所有物未有傷害人,也沒有取出來恫嚇人
6. 坦白承認控罪

勞教報告指出不建議勞教中心,非因其悔意問題,只是因為其健康問題。

辯方曾舉出蘇國豪案例,以12個月量刑起點,但嚴重性有差距,所以希望可以低啲,希望能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D3

辯方已解釋勞教報告與更生報告給被告,被告明白。

報告建議比較適合去勞教中心

報告內容指出:
1. 被告有禮貌且合作
2. 決定革心改過
3. 想重過新生

爸爸接受面談後亦表示會盡量協助其重過新生

同時呈交被告自撰求情信予蘇文隆。

判詞
當晚有人集結示威,附近被警員發現,並搜出所列違禁武器,即使沒有使用,但要明白對公眾潛在一定安全風險。

判刑
D1(26)
持有伸縮警棍
袋內被搜出1支鐳射筆

D2(24)
袋內被搜出丫叉,以及數十粒鋼珠

D1,2
各自在蘇文隆席前承認控罪
量刑起點:12個月
認罪扣減3分1
二人即時監禁8個月

D3(19)
由於年紀較輕,判入勞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