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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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松節水、16罐油漆、38個車軚釘、10個3M防毒口罩、153包生理鹽水等物品。
控方透露有專家指,松節水和油漆為製造油漆材料,遂申請將案件押後,讓法證化驗師檢驗有關物品,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摘自《明報》2019.10.22)

控方提出

修定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即1部無線電接收器,及3部無線電發放器)
(第106章《電訊條例》)

辯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至兩星期一次報到。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