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銅鑼灣 #答辯
徐(2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𠝹刀、鐵釘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徐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徐准以5,000元現金及5,000元人事擔保保釋;2020年1月10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檢驗有關粉末後,確定非危險藥物,撤銷控罪(2);並由《公安條例》第33條改控《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案件原押後至3月27日答辯。
//控方庭外承認,未確定是否屬危險藥物的情況下,「一般都唔會告左先。」//(10/01/2020星島日報)

不認罪

兩名警員作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兩至三名辯方證人,包括一名判頭將證明徐有合理理由管有上述物品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
辯方申請押後日期遷就被告提交畢業研究日期

預計1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