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7爆炸

A1吳 (即同案D3)
A2楊 (即同案D5)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A2]

案情:申請人牽涉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羅湖黨鐵站以及將軍澳的爆炸案。詳情

A1: 負責拿取原材料及運送爆炸品,於5樓單位被捕,當時爆炸品存放於地下及枱上

A2: 主要依賴其他被告的電話,涉案訊息包括「唔會太近距離放,始終唔係火」,顯示申請人有份策劃及參與,八達通紀錄顯示申請人曾於案發時間出現羅湖黨鐵站,其他被告的警誡供詞亦證明申請人牽涉在內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11日首次上庭,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A1保釋

准予A2保釋
保釋條件: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前僱主100,000 及 弟100,000 [合共 200,000]
宵禁:24至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