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機場
王(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案發當日早上帶著涉案物品上班,打算下班後參與「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因害怕被黑社會或不同意見者襲擊,故上班時帶同伸縮棍及行山杖。

求情:

-無定罪紀錄

-呈上分別由被控人親手及媽媽撰寫的求情信,被控人本身有讀寫障礙

-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還押期間有反省,適合以感化令處理

-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由懲教及社署組成)建議法庭頒下感化令,由社工決定被告的宵禁、社會服務等條件

判刑理由:

-採納感化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報告,認為只是被控人守法意識薄弱

-被控人年輕及管有的武器未曾被使用,裁判官認為值得給予被控人機會

判刑:
18個月感化令

2020年5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0930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