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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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