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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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承認案情如下 (內容引自「法庭線」新聞報導):

被告帳戶的帖文:

被告在 Facebook 以一個名為「Guinn Somi」的帳戶發佈 12 則帖文,內容包括:「黑警死撚咗,光復陳特首 時代革命,光復 11 月特首。」。此帖文可被公眾及所有 Facebook用戶閱覽。當時用戶「陳潔盈」曾留言稱:「已報國安」。

在「陳潔盈」帳戶的帖文:

被告曾在「陳潔盈」的 Facebook 版面發帖:「殺狗 殺死黑警超」。

在「Tony Wong」帳戶的帖文:

被告曾在用戶「Tony Wong」的版面發帖:「首先殺警察,延(然)後殺特首」,獲 1 個「讚好」;另曾發帖提及:「政總保安是狗,黑警是狗」、「2 萬個大力闖入立法會,2 萬個大力闖入政府總部,2 萬多個關(闖)入特首辦,抗爭者部隊勇士必須手持武器先大力闖入。」、「同時 6 萬多個必須持有手持武器闖入政府總部立法會特首辦。」、「如果殺狗成功,你有冇私家車逃去 延(然)後去記者會邀請東方日報,明報,channel c,爆城爆炸頭的記者,去商業大廈公布。」、「光復特首,時代革命」等。

被告被捕和錄影會面:

被告於 2023 年 10 月 24 日被捕,他在母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在會面期間,被告承認:

- 他是「Guinn Somi」帳戶的唯一使用人

- 他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刪除上述帳戶

- 上述帖文均由他自願發佈

- 他於 2023 年8 月在網上認識「Tony Wong」

- 他於 2022 年 4 月在網上認識「陳潔盈」

- 他未曾與「Tony Wong」和「陳潔盈」見面。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陳詞:

案底紀錄:

被告沒有案底。

被告的個人情況:

辯方提及被告受網上資訊和個人情況的影響而衝動發言。他事後在家人的提醒下,已經刪除涉案帳戶。

於判刑前,法庭為被告索取了3份報告 。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和明白報告的內容。

辯方向法庭呈上母親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有強大的家庭支持。法官表示一系列報告可顯示被告有強大的支持,本案𗗠生源自被告的問題。

辯方指報告建議被告接受治療,但不再需要禁閉式治療,隨著被告一直有接受治療,情緒已經穩定,故報告也建議12個月感化令。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感化令的條件和違反感化令的後果,被告已經有悔意和明白自己做錯事。

案情:

辯方同意被告干犯的是嚴重行為,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的言論似乎被大眾看到的可能較低;涉案的言論亦是附和為主,看來沒有預謀;涉案的言論在2023年的社會情況近乎狂想;涉案的言論也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引述下列案例,指出相近案例的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

DCCC1059/2020案
DCCC514/2022案
DCCC435/2022案
DCCC452/2022案
DCCC160/2022案
DCCC434/2022案

辯方提及若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扣減和良好表現的扣減,被告已差不多服刑完畢。

基於上述,以及CACC104/2000案等案,辯方指出本案合適的刑令是讓被告繼續接受治療(不需要禁閉式),保障公眾和支援被告。

📌判刑:

從一系列報告來看,被告因個人情況困擾而難以自制,並受網上言論影響下而犯案。

本案罪行的嚴重性不輕,而且重點在於煽惑本身,而不是其造成的效果。

本案涉及特別情況,包括被告的個人情況,和他本身已經還押逾7個月,已經有懲罰和阻嚇的元素,現時被告更需要的是支援。

考慮過上述因素,以及被告和社會利益,本案合適的做法是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其間被告須遵守感化官制訂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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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法官向被告指網上不是任意發言的地方,希望被告日後小心要三思而後行,不再受網絡的負面資訊影響,不再令家人操心。被告表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