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3/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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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20 李展超 警司 (爆炸品及爆炸裝置專家)
🔹主問
2010入職警察爆炸品處理科,案時為爆炸品處理主任,日常工作會研究、鑒別自製炸彈結構、成份,作模擬測試尤其遙控炸彈。同意將3份撰寫專家報告呈堂作證供。
📎第一份報告
2019年12月14日奉命同2助手出動到屯門小冷水路進行調查及作筆記紀錄。初步調查在山坡上四十米發現有兩處試爆位置,各四至五吋燃燒痕跡及有燃燒樹葉,但沒有爆炸產生之overpressure將物件向外推。
現場警察一名被告背囊,側放有非防彈彷製一大盾牌,背囊內發現一些打war game配件:防毒面具、手套、戰術背心、一個防水盒內有一個密實袋裝住淺黃色粉末、紙巾、紙及一個塑膠匙羹。現場檢查根據經驗淺黃色粉末數量唔多,冇味,顏色也唔似危險級別。另外有一些電子儀器及遙控。
▪️現場測試結果:
在密實袋取粉末測試時現場磅重約27克。其後在袋內刮取了1克粉末以化學品檢測機沒有找到任何吻合危險化學品(注:1克是自己估,測試機最低要求1克,機內有爆炸物品原料數據庫,但也會唔準確因數據庫以美國物質為標準,一些化學品在不同國家成份可能有變化如美甲水有時會認唔到。
粉末在現場測試用火燒沒有產生火花,不能燃燒,也不助燃。確認物品沒有危險性,一係筆試爆炸品一係失效。
找到遙控器是低頻發射裝置,測試後確定能運作則是接收到訊號。
約1610在現場完成發佈會後便離開再度一被告工作中學調查沒有發現爆炸品或製作炸藥痕跡。
▪️補充資料
證人其後應案件主管要求測試遙控裝置讀出結果可在80米內成功點着電子火柴。另外補充雷酸汞炸藥,常用於起爆,對震動磨擦熱力產生大反應,用作引爆敏感度低炸彈如C4、TNT等,物品本身危險度高因不穩定,儲存壽命短攜帶危險,數十年前已被取代。以自己知道,250至1000克雷酸汞可在1.5米內造成損傷,即爆炸波有效影響人體。
📎第二份報告
此份報告主要針對一些片段作補充,主控先播放D1手機內找到片段P153(1-5),證人看過片段推論根據畫面是有人測試以遙控作引爆,並以延長電線嘗試增加安全距離,以所見物品可引爆80米內雷酸汞。
📎第三份報告
應案件主管要求再作補充,如水銀開關可以如何佈置炸彈裝置、100克雷酸汞爆炸效力。PW20庭上首見被告身上搜出兩條電線憑經驗有痕跡是用作測試過爆炸品。
證人總結現場環境偏遠有引水道、密林及一些大水坑(案件主管曾跌落坑自己拉返他上來),位置險峻,根據被告人身上保護裝備(雖然是野戰裝備但指出被告沒有氣槍或彈藥,唔可能是打野戰),合理推論是知道測試有危險才走到偏遠地方進行引爆遙控裝置測試,無論是否成功也不會被人發覺。
📎找到物品引爆操作
證人PW20推論
1)用低頻遙控器發訊號
2)膠盒接收器啟動電腦板電流
3)通電令有金屬發熱燃燒
4)引發疑是雷酸汞(黃色粉)爆炸
5)產生能量引爆低敏更大殺傷力炸藥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明天星期三下午1430法官同雙方代表討論法律事項及案例
-星期五雙方作結案陳詞
-下星期一為陪審團讀出案情及指引
-下星期二作進一步指引,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