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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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1 開庭

📌辯方要求下重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負責總證物
🔸辯方盤問
-唔同意指出12月14日在小冷水路開記者會時其實自己沒有將D1證物放上車
-不同意指出同日證人其實沒有揸車去小冷水路
🔹覆問
-確認自己在口供上才沒有提及19年12月14日有沒有揸車
-當日從灣仔警察總部先揸車至屯門侯命地點,之後知小冷水路有人被捕再揸車去,總部出發時同一隊同事在車上,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所駕私家車就是盤問是提及放D1證物那一架。
-回答駕駛私家車是警方七人私家車,是七人車。

📌傳召PW16 總督察譚嘉敏 ,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為鑒證指模專家,在警隊從事有關工作13年,近期在高等法院也已專家證人作供。同意於2022年11月30日撰寫英文及中文專家報告P411及P411a呈堂,確認原本及翻譯內容正確。
交代指紋辨認方法,沒有2人指紋會完全相同,香港採用要求有12處特點以上相同。於2022年11月委派負責本案鑒證工作,結果在物品上沒有發現有鑒證價值的指紋。解釋有眾多原因與接觸時手指移動,接觸點不足,物品表面不留痕跡,刻意抹去或是環境因素與溫度太高等等,只要出現以上任何一個原因便令鑒證沒有結果。

🔸沒有盤問

1457 完,明早1000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仍有4位專家證人包括盧永佳電子專家、黃醫生、爆炸科李警司及政府化驗師蘇博士。明天先傳召盧永佳及蘇博士,因證人工作繁忙下星期一才傳召爆炸科李警司及黃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