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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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林高級檢控官(女)表示已準備好開審。

法官提主控,證人列表給陪審團的版本不需列出職業,休庭後準備。休庭後會選陪審團,要解釋,證人下午才需要到庭,不用等候太久。休庭…

選出3男4女陪審員後,於12:40再開庭,由控方讀出案情至13:15。

14:45開庭,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證人(1) 警員 何壽偉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4日駐守刑事情報科跟蹤隊,當日便裝,於山景邨麗景樓跟蹤被告,由被告步出大樓,轉乘輕鐵到巴士站會合AP3及AP2,跟蹤至三人上巴士為止,有用通訊機通知人。

控方叫證人從相片册中逐一認出3人之衣物,鞋,袋及途經地點。

🔸辯方盤問
被告在09:02 離開大厦,2分鐘就行到輕鐵站,步速如何?答:唔記得

上斜定落斜?答:落斜

被告有否行到令背囊Dun下Dun下?答:主要注視個人,無留意。

是否有情報知道他們有炸彈?答:不知,無意識他們有炸彈,當時無危險意識。

如果行近你至一米距離,會否避開?答:不會。

傳SO2證人,匿名令,屏風後作供。

由於被告表示看不到證人,休庭測試位置,再開庭時法官再測試後表示位置可以便不變動,跟住5位證人同樣需要,完庭。

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