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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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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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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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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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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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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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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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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