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裁決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承上: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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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開庭

判詞摡括:
裁判官先講述案發過程,控罪元素,證物和承認事實;辯方的爭議:1. 是否被告管有;2. 證物鏈是否獲得證明。

再重複三名證人的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隨後分析三名證人的證供,均認為證供清晰、明確、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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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證供的時間與實時不同,但片段P13中,可以見到月台的大鐘,與片段中右下角的電腦時鐘相乎,即播放器時間04:10 不是實時的23:02,而是23:27,但不準確不影響PW1的可信性,當晚事情緊急,可以了解,不影響被告步出升降機的情況。

辯方質疑PW1 的證供指被告逃走,但片段未能顯示,林官同意當時升降機已被警員包圍,被告無可能逃跑,PW1叫被告停低而無停,繼續向前行,不能話逃走不準確,被告有可能恐懼,即使逃走,不等於有罪。

PW1唔記得有無在被告褲袋搵到電話,但肯定被告身上無身份證,對警員嚟講身份證和電話有不同價值,唔記得電話亦唔出奇,接納PW1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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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PW2的時間證供與PW1的有差異,林官指出因PW1的時間有出入,反而變成PW2的時間證供變成合理。

辯方又質疑PW2在作供的最初階段,唔記得有什麼證物,要睇返口供;事隔4年,唔係考記憶,唔記得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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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時對多項事情唔肯定,林官認為係老實交代。

基於以上嘅證供,林官認為各證人的證供係連貫,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步出的一班升降機,和PW3 發現P1背囊係不同的一班,認為被告和P1一同在升降機內。

林官同意技術上證物鏈係有不足,但被告不作供,無證據削弱控方的說法,無證據交代身份證點解在背囊;有考慮過記者都可以攞到地上的物品查看,但唔等於有人可以/會接觸到P1,認為現場有好多人在場,包括記者,無可能在咁短時間內有人可以插贓嫁禍。點解被告唔攞身份證?有可能係現場危急,可能忘記咗,可能緊張,有不同嘅可能性,但有一個可能性不能排除,就係P1不屬於被告。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5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