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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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昨日D1律師盤問時,同意快速應變部隊大約有70人,證人話當時係回答約40~50人,律師指18:00做訓示,包括快速應變部隊有40~50人,屯門支援有30人,有刑事偵輯人員,加埋應超過40~50人,PW9 無數房內人數,唔係訓示全部人,各隊有代表在場,律師問咗多次,PW9 堅持係40~50人,控方起身反對繼續追問,陳官指再追問都無用,只可問多一題問題。

6點訓示後至11點出動前,小隊人員在元朗警署地下或警車上候命,期間無訊息派去其他地方,律師問點解無準備,PW9 稱有指示後會即場計劃,律師繼續追問,但被陳官阻止,唔准再問。

約23:00收到指示去元朗站,由G1入口入,PW9 唔同意律師話“警察作出驅散,好快控制場面”,只係見唔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隔咗一陣有人指駡警察;控方反對問題,話驅散係向證人施壓;陳官又加入,畫面見到啲人鳥獸散,驅散係主動做法,畫面上唔啱,要修改用字;律師話剛才問有用「驅散,或者逃避…」嘅字,陳官話聽唔到「逃避」,律師表示唔堅持講咗咩,陳官拒絕,花咗一段時間聽錄音,結果係無「逃避」。

律師指在23:24~23:28期間有效成功控制場面,PW9 唔敢話有效,係無暴力場面;幾時控制場面?遭主控反對。

PW9帶領24人,DOR決定派4隊人,唔記得有無講會面對幾多人,唔知DOR嘅評估係點,有初步諗法唔夠人。

主控反對PW9唔代表DOR;陳官批准提問,係基本估計。PW9稱唔知點解,唔記得DOR有無警告。

快速應變部隊中只有元朗人員,無屯門隊伍,他們在訓示完後返回屯門,因為驚屯門唔夠警力,返去支援,驚其他地方有事。

律師質疑點解咁耐先去到,PW9解釋要7~8分鐘才能出發,因為有4隊,要穿保護裝備,要集合幾十人。

PW9 稱有考慮元朗站情況,唔夠人手守住閘口,未諗到做截停搜查。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P7N,23:35:00~23:41:30,@23:35:30 PW9 認出自己,PW9跟隨陳官指示,口述現場情況:被唔係白衫嘅公眾人仕指駡,見有受傷人仕,安撫情緒,指駡人仕目光唔係友善,人數越來越多,從通訊機要求增援,有一個人特別激動,@23:38:27 情況轉差,救護員到場,話廁所有人受傷,開條路比救護員,希望公眾claim down。

陳官問被市民圍住,有無陣勢保護自己?驚唔驚PW9 話有少少,人手有限,被人圍住。

片段中救護員去咗廁所,畫面右邊人群起哄,市民行過去,警察跟住,救護員帶人走咗,公眾繼續指罵,警察行去J出口。

🎥播出承認事實附件一的#27片,23:44:20~23:45:55,@23:44:26見到PW9,DOR叫撤退,走係順暢,現場超過一百人,市民隔空鬧警察,保持一段距離;離開之後收到指示在元朗巡邏,唔係返警署。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