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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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