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上午進度(至11:00)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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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指65B文件冊已更新及呈上,會連同辯方證人列表一併更新。

🔸D5開始作供
被告當時是工程公司地盤打理人。當天需上班,由0830-1730。原打算當晚與朋友到石硤尾食飯,於11/18前一星期約的。因於工作地點相遇返,朋友是較早前工作經常合作而認識,所以便相約食飯。朋友一般1600-1630放工。約石硤尾因自己住港島,又不想友人收工等太耐,因此約此時間及地點。與僱主於17年認識,自己有公事或私事亦會找他商量。案發當天約午飯時,有見到朋友,而僱主亦認識該朋友,因此有同老闆講約了該友人食飯。而老闆便給他一個公文袋拜托被告幫忙轉交到九龍行一律師樓。因交收者於十時多才回到香港,便約了十一時多至十二時左右交收。自己當時有應承老闆此交收要求,因覺一來是老闆要求,二來行程上也順路。老闆有提當晚需回家處理公事及照顧女兒,因此需被告幫手交文件。被告下午5:30便離開公司,乘的士前往地鐵站,約6:30到石硤尾站。因被告不熟路,友人約了於偉智街及??街交界等,但友人會遲10分鐘才到。約6:50-7:00友人到達,便到石硤尾熟食中心食飯,至約10:30。閒談間有提自己需到油麻地九龍行。約10:30食完飯大家離開,便行到九龍行交收。

睇地圖,成為mfi_D5-1,由於太細需再放大並分段,第1part成為mfi_D5-1a,並圈出食飯地點,及列出行走路徑,列為辯方證物D5-1a。第2part成為mfi_D5-2,繼續列出路線,成為證物D5-2。第3part為mfi_D5-3,畫出行走路線成為D5-3。第4part是mfi_D5-4,畫行走路線及目的地九龍行位置,成為D5-4。由於被告不熟路,朋友把他帶至荔枝角道上海街位置後離開。因該位置自己開始認識。到上海街後便轉左往??街,再轉右往咸美頓街。由石硤尾開始行往時,不覺路上有異,見愛文生餐廳(大排檔)亦有繼續開檔,即枱櫈會繼續放出行人路及有人等位。經過朗豪坊時亦有車有人,不覺有特別。咸美頓街未出彌敦道亦同平時一樣,即鋪頭招牌有著有街燈等。咸美頓街出至彌敦道,左邊是登打士街方向,右邊是碧街方向。左邊街燈是亮着,招牌也亮着,好多人,但路上沒車行。右邊碧街則沒有街燈,而路上好多人,數量多但零散地企,當時無令自己覺得不安全。其後自己向右去了碧街行至九龍行。自己唔實際記得九龍行位置,只記得於碧街及咸美頓街之間,但行到門口見到已落閘,便打算經碧街返回內街。於P046截圖標記咸美頓街及九龍行位置,成為D5-5(1)。於截圖標記九龍行及碧行成為D5-5(2)。於截圖標示咸美頓街位置,畫面見登打士街方向仍有街燈。成為D5-5(3)。自己到A1出口隔離闊行,見好多人企喺度,就無繼續前行,接着見好多人往自己方向跑,自己便站在靠牆位置,十數秒後聽到人講有「警察,快啲走」,當時自己無走因覺自己不是示威者,而當刻不覺危險,而自己生得高大,因此不覺危險。當刻亦見到有途人企着沒有跑,包括阿叔。再十多秒後,聽到好近有槍聲,來自左手邊方向即碧街東面方向。見唔到咩事,只聽到好近。當時自己好驚,就跑到碧街窄巷。跑至後見前面啲人開始跌低及窄住。因想離開,所以加入了人群。自己未回過神,就畀後面啲人整跌及窄住。其後有消防想把他們救起。再之後聽到警察叫唔好郁。消防救起後,有警察叫他們雙手放頭唔好講野。承認事實中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長褲及?色衣物。人踏人分開後留意到條褲破損。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