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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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