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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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 A 女士作供

🔹繼續控方主問
證人經形點二期去元朗站,落幾級樓梯進入F出入口,一落到去就見到有人射水,行前幾步先停低,逗留咗一段時間,再行去接近樓梯底付費區外的欄杆位置。控方想叫A在相片中畫出這些位置,睇咗好多張相,A話方向感唔好,攪咗一段時間,仲係唔清唔楚,陳官又出手叫A在元朗站的平面圖畫,畫咗第一次逗留位置,行走路線,到第二逗留位置。

A話在打鬥期間,付費區外有廿多名白衣人,終於忍唔住跳入閘內打黑衣人,多人衝上月台,付費區內餘下2~3人,她見人少咗,就行去樓梯底觀望,想入閘搭車返屋企,見有垃圾桶和遮掉咗落嚟;在陳官追問之下,A描述垃圾桶係銀色金屬物,大小約24” x 12”,跌落嚟唔大聲,睇唔到點跌;把遮擺在樓梯,睇唔到由邊度嚟;嗰2~3個白衣人後來上月台,有一個落返嚟,離開付費區,對佢印象深刻,因為佢受傷,左手流血。

控方追問垃圾桶跌咗去邊,A指在樓梯位,由頂數落約三份一,主控叫A睇相,問係咪相中位置,A2大律師起身反對,指控方引導,陳官莫視,叫控方播片P7S(垃圾桶由月台跌落);A話無見過這情景,應該係未去到樓梯底。

A回覆陳官查詢,白衣人跳閘時未離開第一位置,由第一位置行去第二位置期間,無聽到地鐵站有廣播,亦唔見有職員,但留意到有一男子一直企在後面,著深色衫,A無用手機拍攝,因為怕被人搶。

之後見到防暴隊到場(多次稱唔係警察,陳官當然指正,警察唔一定著軍裝),A選擇唔搭地鐵,怕被警察問話,改由K出口離開,行路返屋企;在站內停留咗約一小時。

主問完畢。

[15:42] 因盤問需時,陳官示意明天繼續,案件押後至明日(31/10)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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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A女士的證供全部在控方片段睇晒,似乎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