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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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重複721當日21:15與黃偉賢通電話,22:22與林桌廷通電話;PW1同意到22:30已經掌握資料,知道元朗發生咩事,元朗居民對黑衫人襲擊,主要係年青人,

律師查問PW1口供中「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PW1同意“居民”係指響應吹大雞、保衛家園嘅市民,不是泛指所有元朗居民,“黑衣人”係包括當日去其他地區遊行,然後晚上返回元朗嘅人士,同意形容黑衣人係破壞份子;因為從Facebook 得知有人入元朗,要光復元朗、拆祠堂,亦從Facebook 知悉響應吹大雞嘅人會著白衫,有啲人會用藤條。

A4 ~ A7 律師無盤問

[14:50] 🔹控方覆問
在與黃偉賢通話中講“有部署有安排”,實際上係唔知,因為上層知道後,一貫做法係有部署有安排。

同樣在回答與黃偉賢通話時,講咗「如果係夜晚九點,應該我係回答“會安排去處理”」,同樣都係通知上級,叫佢安排處理。

回答辯方時,同意在7月19日收到吹大雞的消息,在7月21日收到訊息吹大雞發生緊,基礎係睇Facebook 和 WhatsApp group,無親身去問。

A2律師問點解唔記低,回答:「佢哋唔落嚟咪無事」,意思係:「佢哋黑衣人在7月21日唔落嚟咪無事」。

回答A3律師時,講兩次與黃偉賢通話,同樣有講年青人被打。澄清在第二次通話,主要想黃勸林卓廷唔好入嚟,無提年青人。

主控叫PW1 解釋,只係睇咗一張相D4(21),一個人被鞭打,點解會同意被鞭打嘅主要係年青人?PW1在8點幾時係睇咗一張相,跟住林卓廷到場,西鐵站有大規模鞭打,包括用棍和雨遮。

[15:16]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向法庭陳述,控方删除咗一名原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 PW4 冼卓嵐,要求控方重新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陳官問有邊個被告有同樣申請,當刻只有A1申請。

控方在2020年12月提出控訴,證人列表上共有28名證人,一直表示會傳召其中8名證人,但無講係咩人,辯方在今年8~9月寫咗4封信畀控方,一直無回覆,直至10月收到新名單,才知道PW4被删除咗;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控方有責任再傳召PW4。

辯方回應陳官查詢,冼卓嵐當時係林卓廷的其中一個助理,已忘記係全職定兼職,有受薪,片段P7E係冼所拍攝,曾經將片段儲存在一隻USB,並交給警方,在2019年8月13日落口供,亦在一宗白衣人案中出庭作控方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

控方解釋不再傳召冼卓嵐的原因,因為不再使用他提供的USB片段,警方自行從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另一個原因係警方考慮後,覺得證人不可依賴。如果辯方覺得要傳召,可以向法庭申請做辯方證人。

陳官問辯方有無在信件中提出指明要傳召冼卓嵐?辯方解釋早期一直唔知要會傳召邊個,直到到八月份信件有提出要傳召冼;陳官:PTR無提出喎,又無在PTR問卷寫,後來信件有無指明?點解唔指明人名?根據陳官解釋,雙方爭拗嘅原因,係因為傳召證人的一方,不可以向證人作盤問。

經小休後,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 贊同A1的申請,採納 #黃錦娟大律師 的陳辭。

[16:30]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0/10) 10:00 續審,會先傳召女子A,再處理申請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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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睇到咩叫雞蛋裏挑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