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是否疑似第一被告

24:承上,法庭在自行將片段與兩位被告比對時,有謹記 R v Turnbull 案的指示。法庭會小心考慮片段的清晰度、角度、光線、或其他存在弱點。此外,法庭在比對疑犯時,可以考慮除外貌外的特徵,例如步姿、衣飾特點等。

25:若果從每項衣飾單獨考慮,是不足以證明第一被告是疑似第一被告,因為不能排除現場當時沒有人擁有與第一被告相近的衣飾。

26:雖然本案的片段清晰,但疑似第一被告的容貌被物品遮掩。

27:本案片段的解像度高,片段可顯示疑似第一被告的特徵。

28:經細心比對後,法庭裁定第一被告是疑似第一被告,因為第一被告的上衣、長褲、身材、鞋、頸上的鏈、眼鏡的特點與疑似第一被告相同。辯方曾和PW2質疑疑似第一被告當時是身穿長袖衣服。法庭觀看片段後,認為是手袖,並非長袖衣服。

第二被告是否疑似第二被告

29:上文第24段至第27段的分析同樣適合在第二被告的案情。

30:經細心比對後,法庭裁定第二被告是疑似第二被告,因為第二被告的上衣、長褲、身材、鞋、風褸的圖案、風䄛的帶、風褸的帽、袋、與其他人(梁XX和AP59)的互動、腳跟的動態等的特點與疑似第二被告相同。

兩位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31:上文已裁決兩位被告是片段中的兩名犯案人,根據片段:

- 於22:47:00時至22:48:04時,山東街的馬路尚未有雜物,但其後有人站在馬路中。

- 於22:48:04時,第一被告與另一人手持工程用的黃色欄桿站在馬路。

- 於22:48:18時,第二被告和梁XX正搬運欄桿。

- 於22:49:35時,第二被告和梁XX在馬路將雜物搬前。

- 於22:51:28時,第一被告在馬路接觸馬路上的欄桿。

- 於22:51:54時,第一被告在馬路搖動欄桿。

32:根據上段,兩位被告已參與一開始的非法集結,第一被告是帶領設立路陣,第二被告則跟隨。

33:事實上,第二被告在警方驅散人群後曾連同梁XX和AP59數次返回案發現場,沒有離開的意欲。

📌裁斷:

34: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裁定由於控方能證明兩位被告曾作出第四段所指的行為,故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非法集結」罪,相關控罪已被確立,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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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確認兩位被告有非同類案件的記錄。

📌第一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第一被告是家庭的支柱;

- 本案在同類案件而言,情節不是最嚴重;

- 案底距今已相距很多年,現時第一被告是專注在照顧家人和工作;

- 本案情節的嚴重性較 CAAR4/2020 案輕微,這案的答辯人管有手套、圍巾、和木棍;涉及的非法集結的時長較本案長,亦有警民對峙。上訴法庭認為起點為監禁6個月;

- 本案情節的嚴重性較 DCCC352/2020 案輕微,這案涉及的非法集結的時長(15分鐘)較本案長,亦有警民對峙和1名警員受傷。李慶年法官採納起點為監禁3個月;

- 本案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數分鐘、參與人數少、規模小、沒有警民對峙、不涉暴力和武器、案發時偶爾會有車駛過、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或使人受傷、沒有針對特別建築物、集結並非有預謀、和集結在警方驅散示威者後已結束;

- 第一被告沒有在非法集結中擔當主動的角色;和

- 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安定,本案已可對第一被告有警剔作用。

📌第二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12封求情信可示第二被告是家庭支柱、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和好評、為人樂觀、過往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

- 第二被告案發至今的三年飽受案件壓力;

- 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安定,第二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和

- 本案在同類案件而言,情節不是最嚴重,因為集結的時間短。沒有對峙、和沒有警民對峙或使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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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考慮過辯方的求情、兩位被告的過往案底、和控罪性質後,認為監禁是唯一選項。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3年9月29日14:30 判刑,其間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兩位被告的保釋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