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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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證人何督察作供中:

🔸D2代表盤問
證人指影相地方喺中庭側的building,印象中是2樓,影相一定是影容貌,但衣着裝束唔肯定,影容貌的意思唔記得,因為係鑑證科同事負責,自己唔記得咗,第4階段影嘅相後來銷毁咗,原因自己唔知。

🔸另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當天THA主管是張總督察;睇口供紙中文繹本,提到證人自己向警告人員講解流程:「若發現被捕人擁有物件如武器頭盔等,他們需檢取被捕人的所有衣物,若沒有發現相關物件側不需要檢取被捕人的衣物。」,證人確認當天實際上畀過此訓示。印象中當日沒有人向自己作出相關請示。

D6,D7代表沒盤問

🔸D8代表盤問
辯方想問檢取黑色衣物是否整個踏浪者行動原則一緻,但黃官希望只針着本案,而不希望涉及整個踏浪者行動。辯方指當事人是女仔所以去了紅磡警署,想知兩區是否有統一做法。辯方修正問題關於深水埗警署及紅磡警署做法是否一緻,證人知道當天有部份被捕者送了去紅磡警署,亦了解當天深水埗警署被捕程序,但指個別警署可能有個個別處理方法。

被告9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傳PW10(即列表11)警長7431蘇偉文(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組第2隊,需要當值,被派至深水埗警處處理尖東被拘暴動罪疑犯。

當天同隊員於上午11時多到達深水埗警署,初步了解後在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犯人出來調查,到12點,向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第一個犯人,無爭議是D1,其後帶到深水埗警署地下BG29號房,其後同佢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並講解將會調查的工作,當時得證人自己一個負責,首先發出搜查表格,指會用第一級程度進行搜身,即唔洗除衫,只輕拍外衣即衫袋褲袋同隨身物品。解釋完,發出完搜查表格就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
1)頸部當時綁住黑色 adidas tee,在相冊P219的P2相,呈上成為證物P9。
2)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成為證物P18。
3)1張屬於被捕人的八達通,即P3。
4)被捕人電話連sim卡,但相片冇影,P4。
5)深藍色背囊,P8。
6)背囊內有黑色褸,P19。
7)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聽唔清楚係咪P12)。
8)黑色??,P16。
9)1對黑色手套,P6。
10)2枝透明液體應該是生理鹽水,P5。
11)打火機原料,P17。
12)黑色類似網袋,P15。
13)袋裡有1對白色物,P14。
14)1對紅色鞋,P11。
15)白色tee,P13。
16)1副眼鏡,P7。

之後開始文件工作,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攞會面記錄;將證物放在一個警察部最大size透明證物袋中,先釘裝然後搵膠紙痴實封口,用marker寫上被捕人名,最後交到臨時中心負責收文件及證物的同事,是偵緝警員8998。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代表被告1:
2007年加入警隊。其後進升警長。2019年11月18日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簽出被告人,當時知第一被告同其他被拘捕人士於深水埗大地某地被扣押。證人於當天無到科學館廣場或科學館路,當天第一次見D1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第一眼見D1時是被告自己看管深藍背囊,望到及接收時就是深藍背囊,見到D1時沒被索帶扣實,當時D1跟隨證人由大地進入BG29,但唔肯定路程中背囊是喺D1手還是證人手,將他帶到約2尺x 4尺的桌子。

房內不止證人跟被告,有其他當日被捕人處理中,但唔算好多人,大概6-8個,一定不多於8個被拘捕人士,每位被捕人均有至少一位警員處理中,所以有6-8名被捕人+6-8名警員。除了該桌外,每名被捕人均有一張枱,但唔肯定是否一樣大少。BG29房約半個法庭大少,估計約20尺x26尺,唔肯定是否每個被捕人之間有無圍板隔住,但自己果個無。處理D1時是開房式,極其量有啲柱擋住。處理D1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處理其他被告的聲音,但內容未必聽到。若唔計D1有8被告+8警員+加自己及D1,同意應有14-18人於房中。對於被辯方指於咁樣嘅環境搜身,檢視有可能成為證物嘅衣物,證人唔同意當時環境唔理想。辯方指出當時無實物分隔,處理搜身搜物件時缺乏私隱,證人指若用第一級搜身唔覺缺乏私隱。辯方指此環境不理想,證人指自己在最角落的桌子,側邊冇無騷擾,形成L字形,無人干擾覺得是理想。辯方指出若當時在房搜查會更理想,證人不同意,因不會干擾搜查程序。辯方指出有分別:大房工作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講野/搜野聲音所以有分別,證人不同意。證人帶D1到桌子時,先搜身再搜背囊,因自己習慣先搜身。辯方提醒是靠記憶回憶當天情況,不要靠平時習慣。證人指先放藍色背囊於桌上視線範圍內。唔肯定當天D1是否穿長褲。辯方指穿長褲無爭議。證人指會拍其衣服袋子睇下有無嘢;當時D1褲袋內有銀包八達通,八達通是放於銀包中,印象中有現金及身份證,亦有黑色iphone8連sim卡即P4。證人指該些物品是自己搵出的,然後放於枱上。

[11:27] 休庭20分鐘
[12:00] 再開庭

搜身完便搜藍色背囊。睇P8背囊,證人有留意到背囊內有大格及外面小格,但唔記得搜查次序,同意辯方指因為無文字記錄,所以今天記唔到。但記得均有檢查大格及小格。辯方指出,當天是在D1前搜查,P6是黑色Adidas手套,證人指忘記是否P6。證人回應指除生理鹽水P5,同打火機燃料P17是於細格搵,其他是在大格搵到。證人同意無文字記錄喺背囊搵到咩物品。辯方指出喺背囊細格內找到P7,證人不同意指是在大格內找到。辯方問無文字記錄但為何記得,證人指因小格淨係有果2樣物品,其他大件嘢都在大格。辯方指出無用文字記錄關於背囊搜出的物件,證人指無寫大格,但有寫細格,唔同意自己記錯。證人指會於背囊內找到物品後會給D1過目,然後先放於桌上。辯方問是否當天做法是先找出背囊無論大格小格內所有物品,拿出然後清空背囊,證人指除了紙碎等垃圾,同意公平起見有讓D1看見搜出甚麼。辯方問是否由證人決定邊啲物品需要檢取,邊啲唔洗就歸還於D1,證人指因當天所有物品均有檢取,但如不知需唔需要檢取會請示上頭。辯方指出曾搵到銀包內有現金,證人記得。辯方指出銀包及現金亦有放在白色大膠袋連同其他非證物的物品交給D1。證人不同意錢包及現金放於白色大膠袋內,並沒檢取作為證物而歸還D1,指無檢取做證物,但沒有「擺落白膠袋」此動作。證人同意自己決定無將銀包及現金檢取然後歸還D1,同意在自己眼中不是垃圾,不同意於小格中找到鎖匙。辯方指證人沒有文字記錄找到鎖匙,證人指因找不到所以沒記錄。辯方指無論銀包、現金、定鎖匙都沒文字記錄,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無記錄的講法唔正確。證人同意記錄只檢取有作為證物之物件,唔同意於細格找到鎖匙,因搵到就唔會歸還。

證人唔同意於背囊細格內搵到銀色cippo火機。辯方呈上銀色cippo火機給證人觀看,指出該火機就是當天那火機,呈上P17火機燃料,包裝上寫着「cippo」及「打火機燃料」。證人不同意當天找到火機及燃料。呈上為PD1(3)。辯方指出當天確實於背囊小格找到火機,但認為物品對於控方案情無幫助,因此決定運用自己權力決定不檢取銀色火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於背囊小格同時找到萬事達藍莓5香煙,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留意到證人表情有異,指如證人唔記得可回應指唔記得。證人指不同意,因全是危險,會擺開。辯方向證人呈上煙盒寫着malvus5 PD1(4),指原放於背囊細格內,當時煙盒有6-7枝香煙,證人不同意。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決定不檢取該物品,證人指因找不到。不同意辯方指將銀包及身份證,火機,香煙盒,鎖匙,擺在一個大透明膠袋中,並歸還D1。辯方指其他證物是當時決定會檢取的物品,證人同意。辯方指出呈堂的鞋P11是放於P15索繩袋內,證人同意。辯方澄清PD1(4)是類似的煙而非當天的實物,PD1(3)側是當天實物,當天證人有將需拍攝的證物交給同事,但不清楚同事有無拍攝。辯方指出D1當天頸上冇綁黑tee,證人不同意。

當天的房間除搜查物品外,亦是錄取口供的地方,辯方指出其他警員亦在內錄取口供,證人唔肯定。辯方指出當時聲音嘈雜,證人唔同意。

其他被告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3] 休庭 ,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