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D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D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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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案發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 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 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而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防線,Y4小隊在南洋中心小路設防線,並舉旗警告聚集人群,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及進行驅趕及追截。部份人與警方對峙,另有數十人從小路走向百周年紀念公園。

0810時,督察李偉航宣怖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港晶中心、新文華中心周邊的小路及百周年紀念公園周邊掃盪。當中於百周年紀念公園拘捕13人,包括本案9位被告。

D2當時稱路過尖沙咀,與小學同學(按:另案被告)買了一箱樽裝水,想睇睇有無人要水。

D4為註冊護士,當日早上在柴灣離開,乘搭地鐵在尖沙咀落車轉乘小巴返家。途經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大叫,就留低睇下有無人需要幫助。而口罩則用來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控罪基礎
控罪一:
案發前,警方已在多個媒體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周邊地區。當日警方在尖東周邊也設立多條防線,在場人仕仍然在現場逗留,並集结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二:
D9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可用作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

📌承認事實
-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及其他罪案,警方在這段時間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其周邊地區。新聞公告內容呈堂為P240(1)~(11)。
- 李偉航督察0810時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
- D1所報稱的住所。
- D2證物:警員14056在深水埗警署為D2進行搜身,搜出藍色三星手機、SIM card、黑色電話殼、3M護目鏡、紫色泳鏡及灰色手袖。以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證物:警員6984在深水埗警署羈留室為D4進行搜身,搜出citybank信用卡、三星手機、SIM card、綠色背囊、白色鞋、毛衣、黑色長褲、藍色Tee、紅色護目鏡、黑色護目鏡、眼鏡、白帽、黑帽、1包白色口罩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所報稱的住所。
- D6證物:警員5199在紅磡警署為D6進行搜身,搜出黑色背囊、口罩、灰色Tee、藍色口罩、黑色長西褲、黑色襪、黑白鞋、灰電話套、個人八達通、八達通、黑色手機與SIM card。
- D6所報稱的住所。
- D7所報稱的住所。
- D8所報稱的住所。
- D9證物:警員57031為D9進行搜身,搜出銀紅色鐳射筆、藍色口罩、黑色背囊、黑色cap帽、黑黃色鞋。
- 現場物品:警員2455在華懋廣場附近地下搜獲一盒口罩、空的大支生理鹽水、5個護目鏡、21隻手套、長者8達通、散裝口罩、10把雨傘、黑色背囊內有2個腰袋、10支細的生理鹽水、3個口罩、2包紙巾、金色充電器和噴漆。
- 鐳射筆專家報告:檢驗鐳射筆屬3R,7.6米內直接照射眼精會危害眼精。
- 公開媒體下載的片段
- 從另一案件被捕記者檢獲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與案件相關的影片
- 鐳射筆專家證人報告確認鐳射筆操作正常
- 地政署提供的兩幅2019年11月版本的相關地圖
- 證物鏈由檢取至帶到法庭沒有受到干擾
- 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各被告清楚明白,並同意上述事實。

📌播放片段
🎥立場新聞香港11•18 科學館道圍捕直播片
為圍堵前的片段,影到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與警方對峙,並大聲叫喊「1212」

🎥蘋果1118各區直播
為圍堵後的片段,途人雙手舉高經過防暴往小路離開,靠華懋廣場對出一段科學館廣場路有大量人被控制,部份人坐在地上雙手舉高,部份人被雙手反綁坐在地上。

🎥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影片
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在警察面前形成行列,同時亦顯示警方的拘捕過程。包括警方宣佈非集,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出驅散,另一隊則在華懋廣場後方包圍人群,最後大量人仕被包圍。

📌傳召PW1 督察李偉航(為下命包圍人群的Y1小隊隊長)

證人2019年11月時駐守西九總區機動部隊,PTU Y1小隊。當時有參與踏浪者行動。

案發當日西九總區當值,石硤尾行動基地候命。當日約0800時,總區指示其Y1小隊到尖沙咀科學館道處理大量人群聚集事件。其Y1小隊有41警員。同場到場的還有Y3小隊。

0815時到達科學館道,落車位置約30米外見約200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聚集。人群多數穿深色衫褲手,部份人舉雨傘及戴頭盔、護目鏡、手袖和手套。聽到人群大叫及講粗口罵警,如「死黑警」。

地圖畫落車位/人群聚集位置/包圍位置 p244

落車後見到人群行為,認為要即時處理,用大聲公作出口頭警告「前面聚集人仕留意,尼個係警方向你哋發出既警告,你哋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刻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你哋都可能被拘捕」。
作出警告後,人群沒有離開並繼續舉起雨傘向住警方。命令其小隊上前包圍人群。成功將百數人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對出。當時Y3小隊亦有協助包圍行動。
包圍後,指示小隊看管百幾人,以防他們離開及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指示畫出2條封鎖線,內圍為看管包圍人仕,外圍封鎖線為防止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

0820時向包圍人士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包括本案被告。
其後收起全部人身份證作紀錄,通知指揮中心安排車輛將被捕人仕帶去警署處理。其中80男20女去深水埗警署,35女送去紅磡警署。

在現場有安排警員在包圍地點地外檢取證物。被捕人帶上車後,證人其後跟隨去深水埗警署,安排警署及向刑事調查隊報告。

邀請證人看相片冊:
237(10):見不到擔傘人仕, 證人認到自己。相片為包圍135人之後的狀態

237(8) :一批警員由科學館道行入科學館廣場,證人指相片為其小隊推進包圍人仕階段。

237(3):科學館廣場,有人拎傘,為聚集人仕之一

234(1) :有人開深色雨傘,相片1呈現到1當時到場觀察到的狀態

234(4): 人群往南洋中心方向退後,為開始推進,包圍人群階段。

📌案件管理
控方有22控方證人,包括現場警員、打火機油專家證人、2證物警員。

案件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