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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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陳先生身體不適,代表大律師指A3不反對聆訊在其缺席下進行。法官批准。

A1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程小姐現時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沒有政治聯繫,案發時26歲,與家人同住在東區,有大學學位,工作經驗包括圖書館管理、項目助理、和項目及行政主任等,一星期需要上5日班,職責包括跟進不同團體推廣文化的資助,因此對她而言是可以致用,和與其個人信仰和興趣相關。

📄辯方呈上不同文件證明上述內容。

為何前往尖沙咀:

程小姐本身已於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請假預留時間參加活動,不過最後活動取消,然而她沒有銷假,打算借這段時間休息。

於2019年11月17日,因為活動取消,她陪伴家人,和於晚上有上網看新聞,留意到理大事件的發展,新聞指有理大學生被困校園和理大校園內的事,她見到新聞後感到焦慮和不安,希望事情和平解決和所有人平安回家。

至於曾先生和某講師進入理大一事,是2019年11月18日晚上的事情。

在上述的情緒影響和驅使下,程小姐於2019年11月18日約06:00時多起床,作簡單核洗和拿起日常用的啡色背包後,於約07:00時離家到理大附近了解社會當時的情況,「行下轉下」、「八下望下」。這時她穿白色長袖棉質恤衫、黑色長牛仔褲、和黑色鞋。這套衣服是她隨心選擇的,當日她沒有特別化妝。

到達尖沙咀:

在離家後,她乘小巴到中環,其後乘地鐵前往尖沙咀站,並在尖東站離開。她對尖沙咀的認知僅是尖東站較近科學館和歷史博物館,因與居住地在東區、工作性質、讀書經歷、和個人喜好有關。

在離開尖東站後,她沿漆咸道南走往科學館。到達科學館後,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行行企企」。其後她沿加連威老道到新文華中心時,隨手在附近的小食店買食物。買食物後,她返回科學館對出的空地站著食,這時是約07:55時。在此之前,她見路面平靜,見漆咸道沒有車行,見漆咸道的路面有磚,見有途人但不多。

她用了約10分鐘食早餐。在此之前,她曾在新文華中心看到在天橋的警察、看不到示威者、和聽不到廣播。食完早餐後,她隨心(她不熟尖沙咀的路,自己只是單純到處走走想了解社會狀況)走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後來沿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走入科學館廣場。

走入科學館廣場後,她朋友致電她,這時是約08:00時。由於這朋友是知道她是次行程,所以她認為這朋友是關心她的情況。在這次2至3分鐘的通話中,她有交代自己身在尖沙咀,目的是到處走走,身邊沒有事發生。在通話過程中,她站在行車分隔處近黃色路牌的位置。

在科學館廣場時,她記得當時有車行,但看不到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有警員。

與朋友結束通話後(她向朋友表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後掛線),由於見到有人離開科學館廣場,她想沿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但她忽然被夾在想向同她方向走的人潮(約有數十至100人)中,所以被迫跟隨人潮走,但推撞的人潮把她被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裝人用七人車的車頭(這輛車應該沒有司機)。忽然,她聽到有1位防暴警員叫她們蹲下雙手放頭(她有照做,身邊也有人與她相同情況),並指她們干犯「暴動」罪。

約5分鐘後,警員要求她們走到另一邊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她有照做。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後,她到達後與前述人群坐在一起,但她不知道原因。

📷程小姐在照片中指出她聽電話、她被人潮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汽車等情況時自己的位置。

🗺️ 程小姐在地圖中指出她於案發當日走過的路線。

裝備:

程小姐的背包內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眼藥水,因為她曾受催淚煙影響(預計7至8月與朋友出外/上下班時遇上),所以她有購買放在家和隨身帶,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的左眼曾於工作時受傷,現時仍需要使用眼藥水紓緩不適。

⁃ 泳鏡和口罩,在社會事件期間經過街道時,有需要時避免受塵埃和化學物質等物影響自己。

⁃ 頭盔,在社會事件初段因安全起見下購買,以備不時之需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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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