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質疑既然離開不到,又覺得canteen安全,點解要去soc 房。被告解釋因為防毒面具令自己不舒服,見到新聞後覺得不能離開於是躲起來。沒有和普通市民在canteen一起逗留是因為不認識對方。控方質疑為何不像他們一樣除下防毒面具,被告解釋不想有人和自己交流。續指自己在soc房時,覺得如果鎖上會很奇怪,也害怕其他人拍門,同意在內可以除下面罩。控方質疑鎖上門便可以除下面罩不需要害怕,被告解釋即使鎖上仍會有人騷擾。

18th 約0500被告指十字路口平靜,控方問有冇Google睇Poly出入口平靜嗎,被告回答沒有,因為17號六點至七點見到新聞提及紅火橋着火,亦有直播顯示相關,於是覺得紅火橋被封鎖。控方問18號凌晨五點離開理大前有冇查看其他出口,回答沒有,因為2-5時只關注康宏廣場有否平靜,有冇示威者破壞或有火。

此階段被告仍然是同一黑色裝束並穿着外套,被告解釋因為夜晚凍所以着外套。此階段仍然帶着防毒面罩,因為在soc房持續有人,冇諗咁多,只顧諗住衝出去。控方質疑裝束和示威者似,被告解釋冇諗咁多,當下情緒崩潰,只想着離開。

同意離開時咩住背囊,化妝品,現金$2000貓狗零食等,和七點幾在canteen拎的零食。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防毒面具放進背囊,被告解釋諗住快啲出去冇諗過放入袋,出理大時見到有十幾人,但不知他們去邊度,冇留意他們有否冇防毒面罩和頭盔,一心只想趕忙出去。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面罩掉地上,被告同意好快可以掉落地,但係冇諗過咁做。

被告指出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以為警方想拘捕十字路口的人,於是自己便往康宏廣場方向走。控方質疑為什麼此階段不選擇跑回理大。被告解釋因為害怕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立即還押。控方再質疑逃跑會令人誤會,被告解釋只想返屋企,同意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時候冇嘢阻到自己返回理大,但解釋危急下跑咗去石壆位置,並且只有自己,而十字路口的人則是跑向理大的。直至自己在石壆位置看見科學館道有速龍才知道原來警方不是從十字路口來,此時被告才跑回入理大

控方質疑此階段被告看到速龍後折返,但是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速龍卻不折返。被告解釋原本以為速龍是在十字路口來才跑向康宏廣場。同意想避開警方追捕,續指不想和示威者一起。控方質疑既然不想和示威者在一起可以選擇留在soc房,被告不同意

被告指出被速龍撳低時被扯甩了背包,雙方也失平衡跌低。及後有一名警員意圖揮棍打被告但被一名女警員阻止,被告指他是作供的女警員6220。被告認同6220沒有威嚇自己,但是語氣不好。其中一名抬起自己腳的警察給了被告一個背囊,被告同意6220此時在附近。

控方問既然6220冇對被告有暴力或威嚇,有否告知對方該背包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已經感覺到背包重量和背包帶不同,有一名警員衝過來在她耳邊講了一句粗口「屌你老母」,當時6220仍在被告身邊。控方指出該名講粗口的警察,沒有在相關案情被辯方律師指出,辯方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到紅磡警署時有沒有告訴值日官或其他警察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14033為自己進行搜身,並在上警車前有提及返到差館就知死(因被告不肯配合講出自己住址等資料),因此被告害怕講出來會被該名警員認為自己玩嘢。同意自己沒有就相關事情作出投訴。

被告不同意截停時頸上有黑色圍巾及腰上有腰包,續指警員遞給被告的黑色背囊亦不是屬於被告的,不同意手上有手套。就於紅磡警署找到證物生理鹽水不清楚,同意不是在自己面前檢取證物,當中的橙白色T恤和灰白色手套,第一次看到是是在影證物相的時候。沒有留意有冇冰包。

被告在拍證物相階段時沒有順應警員要求,控方質疑為何此階段懂得表達意見,但就背囊不屬於自己一事卻沒有表達。被告解釋早些階段害怕被警員覺得自己玩嘢,但在最後關頭警員要求自己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放上身,此情況下會表達。同意沒有就背包不屬於自己作出表達。控方質疑被告拒絕警員要求咩上背囊但卻不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的原因是因為背囊實際上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所有被檢取的證物屬於自己。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被檢取的背囊是由被告大去理大的,亦從來冇管有膠手套,灰白色手套,白色衛衣,橙白T恤,生理鹽水,該黑色背囊和冰包。同意控方證人A1 就截停一各被捕人的案情與自己情況一致。

被告重申面向草叢跪低的階段時候,已經孭咗背囊才上索帶。不同意控方指被截停時候背包沒有被扯甩和警員遞一個背囊給被告叫被告咩上的說法。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警員沒有安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自己身上。

控方質疑就失去蹤影的現金840.7(於警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曾有警員作供指有現金840.7但最後失去蹤影)有冇可能俾咗被告媽媽。法官認為此項議題不應該由被告講,相反應該由警方提證據,續指警方處理現金常理不會轉交家人,辯方指出控方此做法是碰彩的做法。林官指如果如果控方未能解釋,有兩個可能性,一係唔見咗,一係根本冇呢d 錢 。辯方指出控方我盤問被告不公平,因為當時被告被還押不在場。被告指出冇收返過任何現金。

控方最後對被告指出被告在七點幾的階段已經可以離開,如果不是參與暴動根本有足夠時間離開,被告不同意。法官就被告提及5:20-5:25進入理大的時候平靜,關注理大正門一帶暴動時間,並要求再睇片,林官指「跳播」睇幾分鐘再跳播已可查看是否亂像「持續」。

控方指出就片段顯示最早有亂象的時間是上午10:24 ,並於18:08亂象終結。被告回應自己進入理大只用了半分鐘,不知事前事後發生什麼,進入時狀態的確屬平靜。也不認同控方指有警員恐嚇自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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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明天將會傳D7作供,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