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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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出庭作證: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知道有理大事件;不清楚2019年11月18日理大和其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自己不太關心)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1,2點),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此前都有與這朋友食早餐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鄭小姐指:

自己當時上班時間是09:00至18:00時,相信朋友的上班時間較她遲,早至06:45相約時考慮到車程和食飯時間;

不在元朗食飯是因朋友是在其他站前往元朗站,以及元朗站都不算近市中心;

以往在尖東只會食譚仔和翠華,知道譚仔未開,而翠華是24小時營業;

不在對面海食飯是因為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不同,亦要再乘車。不認為在尖東食完飯後在返回尖東站比在對面海食飯更耗時;

不知道赫德道和加拿分道有翠華餐廳)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西翼。

🌟(沒有想過警察封了漆咸道南的情況,相關情況都已見過,當時都見不到警員,但有不少人走過,是運作中的社區)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這時附近沒有特別情況,當時都沒有留意望向天橋的警員和封鎖線(控方引用辯方的截圖);當時沒有覺得特別肚餓,自己只是想與朋友聊天)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見不到人群聚集和警員,當時環境是人來人往)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過馬路,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沒有想過叫朋友邊行往地鐵站時邊食煙,因為附近都有位食煙,當時自己都未太急要上班;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現場吵雜,估是旅行團)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亦有彼此聊天),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而麼地道小徑就沒甚麼人。

🌟(在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前,沒有細心聽聲音的內容,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其後意會到前方有示威集會;槍聲在科學館廣場內,未感受到有煙;當時麼地道小徑不多於10人跑)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開槍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當時自己距離開槍的警員約10至20米,不知道當時警員是否向天射催淚彈)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一個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當中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星期五時帶回家洗),另1件是作為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她會於晚上下班後到元朗上瑜珈堂;自己衣著本身以黑白灰為主;若做完瑜珈出汗就直接回家洗澡;雖然大部分衣服是黑色,但其實只是隨手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不太認為只戴帽低下頭用紙巾處理失落情緒會較好;亦不認為戴口罩和帽會反令他人注目;不會次次情緒低落就戴口罩,會視乎情況)

⁃ 1對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瑜珈堂地方有冷氣,但自己於冬天慣常穿衛衣,這是她冬天的長袖衣服,當時自己亦是初學者,沒有瑜珈衣著)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日常很少會執全個背包,有2對到腳眼的襪是可能於不同時間因要上瑜珈堂前放入去背包內,不過有時上瑜珈堂時不用著襪,視乎需要;襪的「滑」特點是改善柔軟度,她未有怕會滑到,當時都會有瑜珈塾和導師在旁)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相關問題見上)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在大馬路受催淚煙影響,所以翌日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鄭小姐指:

由元朗回家要20至25分鐘,需要乘搭小巴,而且必須要經大馬路;

之前受催淚煙影響時身體有不適;

當時並非刻意到屈臣氏買生理鹽水,是順便看到就買;

當時屈臣氏沒有較小的包裝。即使友人不與她分一半生理鹽水,她仍然會買,因為當時元朗當時都頻密發生過示威活動,若果過期就丟掉;

用生理鹽水洗眼是生活常識;

沒有概念屈臣氏貨物的價錢較貴,沒有想過到藥房買生理鹽水,自己也不太會到藥房買東西,因為藥房會賣假貨)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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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鄭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例如蒙面)、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鄭小姐表示不同意。

明日09:15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