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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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陳先生案發時是判頭,住在港島區。他於2019年認識A6。

🌟(相關僱傭文件可以嘗試找找,之前有找過但找不到)

會面紀錄:

不爭的是他被捕後於2019年11月18日自願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他確認相關內容和簽名,內容亦是準確如實向警方披露。

根據會面紀錄,A10提及:

⁃ 與A6在寶勒巷吃完早餐後,陪同A6到紅磡站乘車離開,然後前往中間道上班。然而,由於前往紅磡站的天橋被封,所以二人打算從另一方向前往紅磡站,唯過程中被捕;

⁃ 當時他不認識除A6的被捕人士;

⁃ 他曾打開手機讓警員確認公司的聯絡方法。

🌟(陳先生指:

曾見有數人問在天橋的警員,天橋是否被封。得知天橋被封後,他離開天橋並一路走回華懋廣場的位置;

他於2019年11月17日晚上約21:00時與A6和朋友在旺角食飯,有飲酒所以有醉意,但食完飯後發現有不少交通工具已經因受示威活動影響已暫停,因此他們於23:00時已一直向前走直到尖沙咀海傍,過程中有找酒店,不過沒有服務,彌敦道也沒有車;

他們其後一直在尖沙咀海傍,因為近其公司和有椅子坐,事實上他有由約04:00時多小睡一會直到約06:30時;

在起身後(精神仍然不良好),他們都有沿路走找車離開,不過沒有發現,直到約7時多到寶勒巷食東西,這時未開工,他是打算送A6離開後回公司工作,即計糧;

當時食完早餐去便利店買東西時,得知紅磡站有開(店員告知其同事是乘火車上班),所以決定送A6去紅磡站。當時他認知金馬倫道的站沒有開,所以他以為地鐵站沒有開,自己亦沒有刻意上網檢查;

他知道理大內有事發生,不過認為與其關係不大。清潔工早於07:30時已要開工,但自己不用這麼早上班;

相信約於被捕前1分鐘沿科學館小巷到達被捕位置(這時車輛有行走),當時見到有人在馬路,不知道有沒有100至200人(只看到約10至20人,不認識這些人),在南洋中心望向華懋廣場時視線亦被貨車阻擋,其後有人湧入科學館道,現場吵雜,車輛都有BB聲,聽不到示威者和警員的言語,有聽到嘭聲,見不到催淚煙和警告旗幟;

當他們打算沿麼地道走上天橋前往紅磡站時,被警員包圍和命令蹲下。在此之前他們亦曾站在一旁,未意識到警員會拘捕他們;

在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前見到有零星人群,馬路沒有車。此後都見到有人,不過沒有特別衣著)

在會面紀錄前,他有向警員詢問為何要打開電話看訊息,是關於有Telegram訊息鼓吹他人到尖沙咀協助的資料,當時警員表示因懷疑他牽涉尖沙咀的暴動。最後他有與警員合作。

他與A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或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自己亦沒有看見傘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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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星期一09:15繼續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