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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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洪小姐案發時23歲,現時有一學位,亦曾擔任自由工作者,例如任職助理編導和美術工作等。她於以前大學時有參與劇社,曾擔任助理舞台監督或演員等工作。完成大學後亦有在電影美術方面進修,因為想從創作路上發展。

她於拍攝時會著黑色或深色衫,因為㩒污糟(處理道具和拍攝的現場大塵和自己會流汗)和防反光。事實上,她亦有協助朋友和大學做拍攝上的美術工作。

於2019年11月,她接了一段短片的拍攝工作,負責美術、道具、和服裝的工作,不過於2019年11月18日的星期沒有拍攝。於2019年11月18日,她亦有和不同劇組簽短期合約,都是做美術工作,自己亦有參與場景工作。

她有兩個住址,一在北區另一個在黃大仙區。於2019年11月17日,她住在北區的家,不過通訊住址在黃大仙區的家。

她與A3在就讀課程時認識,A3當時任職關於廣告拍攝的工作,她與A3都有共事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與A3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尖沙咀租攝錄機到觀塘拍攝短片準備比賽,並於約07:00時離家,其後到觀塘拍攝上班時間擠迫和其附近工廈或小巷的環境,以及視察環境。

她參加上述比賽的主因是因美術與影片環環相扣,隊友就是A3,A3的工作是攝影,選擇A3作隊友是考慮到其專長和易於溝通。至於為何到觀塘拍攝,這與她設計的短片的題材有關,即是兩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情況,而她亦對觀塘的擠迫環境情有獨鍾。

🌟(洪小姐指:

過程會先構思故事大鋼,再處理分鏡等工序,但每人的做事作風不同;

自己會用紙筆在筆記簿紀錄思維,但相關手稿在搬屋時弄不見;

故事大鋼是兩位偵探正追蹤嫌疑人,其間發現嫌疑人在觀塘某工廈,當在追查過程中發現新證據時,有自身上的反省,這亦是短片的意思;

觀塘的擠迫環境都是故事的背景和個人喜好)

她選擇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是因她於2019年11月17日與A3有準備短片上的溝通有良好進展,所以「打鐵趁熱」,而且恰巧兩人在翌日有空。選擇約07:00時離家是顧及到光線和時間,愈早開始就愈早完成。

🌟(洪小姐指:

同意於2019年12月30日才需要交完成品,當時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想快點完成工序;

雖然睡眠時間較少,但自己當時算活力充沛;

攝影機的價錢浮動,當時她們沒有攝影機,收入也浮動,不知道為何A3沒有攝影機)

到達尖沙咀:

首先,她與A3本打算乘地鐵去尖沙咀,不過由於地鐵服務受阻,所以她與A3乘的士前往位處金馬倫道的相機舖,不過由於道路受阻,她與A3在漢口道下車,這時是08:00時前的事。

🌟(洪小姐指:

不知道為何交通受阻,沒有問的士司機發生發生何事,自己沒有上網尋找原因,沒有想過這會影響她們租攝錄機;

知道理大內有示威,不知道理大附近有沒有示威,沒有與A3討論相關情況;

不選擇巴士是因行程較長、巴士站和地鐵站的距離較遠、和到達巴士站仍要等車;

的士費不多於$300,對她而言價錢仍可接受,除返都是每人百多元)

其後,他們經梳士巴利道和漆咸道南前往金馬倫道。當上到店舖時發現相機舖未開門,所以二人打算去尖東的太興餐廳食早餐和找其他相機舖,而太興餐廳與她的位置路程約5至6分鐘,資料來自Google map的最佳路線建議。

🌟(洪小姐指:

前往租攝影機的路途上不見有特別事,路途花了15分鐘;

沒有擔心租不到攝錄機,相關事宜全盤交予A3處理,尊重和不質疑A3的決定,自己專注短片事宜,沒有問A3關於租攝錄機的事宜,例如開鋪時間;

即使店舖沒開門,她們是打算找其他店租攝錄機,當時後來知道店舖約10:00至11:00時開門,事前沒有叫A3檢查開鋪時間;

A3提議到太興食飯,自己都想飲太興的奶茶,不過彼此不熟尖東的路,所以A3查Google Map(這時是約08:10時),發覺餐廳不遠,不算是捨近取遠/「唔熟唔食」,5至6分鐘的路程不算麻煩,相信茶餐廳有開門,同意當時沒有地圖不識去太興餐廳,案發前都沒有去過尖東的太興餐廳)

之後,她們經金馬倫道前往花園,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之後到達噴水池,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也不見特別事發生。其後到達南洋中心旁的小巷,路途見多人來往,但因前方的人擋住致她看不到前方的情況。

🌟(到百周年紀念花園時見多人,不見有100至200人向同一方向走,當時的人向不同的方向走)

到達科學館廣場後,見人多(約100人)車多,環境吵雜,前方也有班黑衣人聚集,但因距離遠和身高限制所以看不到黑衣人的行為,所以她與A3想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不過沒有太擔心安全。

🌟(洪小姐指:

聽不到聲音實際內容,這約100人是指全個廣場內的人,該班黑衣人有約40至50人,沒有大幅度的移動;

不回頭走是因太興餐廳在其附近,所以打算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這是與A3討論出的結果,當時不擔心會有事發生;

案發時視力有帶隱形眼鏡所以正常,不過當時自己的位置看不清前方情況,她沒有上前八卦是因自己想繞過人群前往太興餐廳)

其後A3建議到對面的華懋廣場看看如何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由於A3看到當時有人在往Hotel Icon的方向走,所以本想跟隨,但及後A3見前方有黑旗,所以她與A3都害怕,並在原址相討如何離開,這是她們已在華懋廣場對出的行人路。

🌟(在原址與A3相討如何離開其實只是數秒數句內的事;聽不到現場的警告、槍聲、示威者的話語等,見不到警員、雨傘、對峙情況、警告旗幟等;不肯定自己於約08:14時前到華懋廣場對出的行人路)

然而,當她們想離開時,現場人群四散並往她們的方向前來並包圍其,她們看不到有路可走,現場亦混亂。最後被捕。整個過程都是很短時間內發生。

最後她沒有參加短片比賽,因為她與A3雙雙被捕,沒有心情拍攝。

🌟(當時未到準備劇本的進度)

衣著和隨身物品:

她於2019年11月18日身穿藍色T-Shirt、黑色外套(拉了1/3的鏈)、黑色褲、和黑色鞋,這是因為預計工廠周邊的環境污糟和想防反光。她亦有帶背包,這是上學時期已用。背包內有手套和帽,針對前者,忘記何時買,工作時會用於防止處理道具時受傷和處理油漆和天拿水;針對後者,這是2019年買,用於防太陽。此外,她亦有帶備銀包紙筆等物品。

🌟(同意大部分示威者會以黑色裝扮示人;工厰天台的環境都是污糟,例如生鏽等;平時會丟掉弄污了的勞工手套,同意勞工手套難清洗,不過醫用手套太薄)

她於案發時都會打算使用手套(數元已買到一對)和帽,針對前者,會用於處理攝影工具和物料(如紙皮箱和窗框),防污糟和鎅傷;針對後者,用於防太陽。

A10選擇作供:

個人背景:

陳先生案發時是判頭,住在港島區。他於2019年認識A6。

會面紀錄:

不爭的是他被捕後於2019年11月18日自願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他確認相關內容和簽名,內容亦是準確如實向警方披露。

根據會面紀錄,A10提及:

⁃ 與A6在寶勒巷吃完早餐後,陪同A6到紅磡站乘車離開,然後前往中間道上班。然而,由於前往紅磡站的天橋被封,所以二人打算從另一方向前往紅磡站,唯過程中被捕;

⁃ 當時他不認識除A6的被捕人士;

⁃ 他曾打開手機讓警員確認公司的聯絡方法。

在會面紀錄前,他有向警員詢問為何要打開電話看訊息,是關於有Telegram訊息鼓吹他人到尖沙咀協助的資料,當時警員表示因懷疑他牽涉尖沙咀的暴動。最後他有與警員合作。

他與A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自己亦沒有看見傘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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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控方張生話太興餐廳嘅冰震奶茶對佢嚟講太甜。

14:00開始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