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選擇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是因她於2019年11月17日與A3在題材溝通上有良好進展,所以「打鐵趁熱」,而且恰巧兩人在翌日有空。選擇約07:00時離家是顧及到光線和時間,愈早開始就愈早完成。

到達尖沙咀:

首先,她與A3本打算乘地鐵去尖沙咀,不過由於地鐵服務受阻,所以她與A3乘的士前往位處金馬倫道的相機舖,不過由於道路受阻,她與A3在漢口道下車,這時是08:00時前的事。

其後,他們經梳士巴利道和漆咸道南前往金馬倫道。當上到店舖時發現相機舖未開門,所以在A3的建議下,二人打算去尖東的太興餐廳食早餐和找其他相機舖,而太興餐廳與她的位置路程約5至6分鐘,資料來自Google map。

之後,她們經金馬倫道前往花園,路途見多人,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之後到達噴水池,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也不見特別事發生。其後到達南洋中心旁的小巷,但因前方的人擋住致她看不到前方的情況。

到達科學館廣場後,見人多(約100人)車多,環境吵雜,前方也有班黑衣人聚集,但因距離遠和身高限制所以看不到黑衣人的行為,所以她與A3想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不過沒有太擔心安全。

其後A3建議到對面的華懋廣場看看如何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由於A3看到當時有人在往Hotel Icon的方向走,所以本想跟隨,但及後A3見前方有黑旗,所以她與A3都害怕,並在原址相討如何離開。

然而,當她們想離開時,現場人群四散並往她們的方向前來,她們看不到有路可走,現場亦混亂。最後被捕。整個過程都是很短時間內發生。

最後她沒有參加短片比賽,因為她與A3雙雙被捕,沒有心情拍攝。

衣著和隨身物品:

她於2019年11月18日身穿藍色T-Shirt、黑色外套(拉了1/3的鏈)、黑色褲、和黑色鞋,這是因為預計工廠周邊的環境污糟和想防反光。她亦有帶背包,這是上學時期已用。背包內有手套和帽,針對前者,忘記何時買,工作時會用於防止處理道具時受傷和處理油漆和天拿水;針對後者,這是2019年買,用於防太陽。此外,她亦有帶備銀包紙筆等物品。

她於案發時都會打算使用手套和帽,針對前者,會用於處理拍攝器具;針對後者,用於防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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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張生話盤問需要一定時間,而且都要抖抖個腦,所以法官押後至聽日09:15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