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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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許小姐指:

雖然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但不同意對不同香港道路有認知,因為自己會走的主要路線只是與上班上學有關;

她知道理大在紅磡,但不知道理大在尖東周邊,事實上她出街上班上學都與尖沙咀沒有太多關係;

公司簡介雖然沒有提及賣文具,但其實都有售賣;同意可因功課忙而不上班;工作時間雖有9小時,但她仍然可以兼顧學業,在選科時都會考慮到上班時間,而轉更表亦需要早一個月通知公司;

同意僱傭文件沒有顯示生效期,更表沒有公司證明,不過可以聯繫公司證明;同意大學電郵沒有特別標明是由她接收,不過有另一PDF檔案可證明關於Final Year Project的詳情。)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許小姐指:

當日沒有看醫生;

同意身處較短和空礦的催淚煙環境對自己的影響較低,當時只想紓緩不適故沒有八卦有催淚煙的原因,身體上也不允許自己八卦現場有催淚煙的原因,相信該人給予她眼罩是因見她不適,那刻覺得香港人好好;

日後帶備相關物品是為了不時之需,不知道深水埗的上班族會否帶眼罩上班;

不同意由西九龍中心近警署的出口(案發時只用這出入口)走向地鐵站只需2分鐘,因為要等交通燈;當時沒有留意其他西九龍中心的出口,只想著若再遇上相同情況就戴上)

⁃ 沒有包裝和用過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同意自己重視衛生;同意這口罩不可重用,不過可能因工作學業繁忙忘記更換)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邨(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沙咀鐘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許小姐指:

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中的尖沙咀噴水池相是在網上找到;

2019年11月29日是交動畫第二階段的短片,自己沒有特別留下紀錄,而呈堂的短片是她們的最終製成品;

於案發前數日在彩虹邨作取景,同意相關畫作在沒有標明地點下旁人未必知道地點;於案發前亦曾在中環等地取景,但已經忘記確實日子;

對張主控認不到畫作中的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感不好意思,但記得這是於案發當日畫;同意這畫作沒有標明地址,事實上她沒有在畫作沒有標明地址的習慣;

當初的主題是示威下返工,不過後來同意轉回颱風下返工;

本身都有打算去尖沙咀鐘樓和文化中心取景,不過沒有,因為被捕後沒有時間去取景)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許小姐指:

不用手機的拍片功能是因為會有角度上的限制,或可能被物件如樹或街燈阻擋,她有時畫畫不會畫阻礙物,事實上畫手稿的效率較快;

取景目標是尖沙咀有特色的地方,如招牌、商業大廈(作背景)、噴水池、鐘樓等,和觀察上班族的神態等;

她認知中的返工時間是07:00至09:00時;同意可以到觀塘商業區觀察上班族,不過觀察地點是與組員商討出的;

自己有做取景目標作資料搜集,不過沒有看地圖,也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在理大附近,印象中當時有開Google Map走;

原先的手稿已沒有保留,案發當時有8至10張,現時呈堂的是朋友的掃描版本;相信案發當日的手稿都是畫建築和物件;

同意手稿沒有關於上班族,本身她預計都會畫和在日後與組員分享)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同意短片內沒有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的場景)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站立和走來走去,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有人存在和沒有特別情況,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畫噴水池時用了10分鐘至20分鐘;不知道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在做什麼事;在麼地道時看不到警員)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命令蹲下和圍捕。

🌟(當時警員用口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當時自己不知道科學館廣場是非法集結現場;若果警員不叫她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她會繼續停留原址讓路予警員,沒有想過不離開原址同樣會惹人誤會;相信於控方呈堂片段中的「嘭」一聲時自己已被警員命令蹲下)

A9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洪小姐案發時23歲,現時有一學位,亦曾擔任自由工作者,例如任職助理編導和美術工作等。她於以前大學時有參與劇社,曾擔任助理舞台監督或演員等工作。完成大學後亦有在電影美術方面進修,因為想從創作路上發展。

她於拍攝時會著黑色或深色衫,因為㩒污糟(處理道具和拍攝的現場大塵和自己會流汗)和防反光。事實上,她亦有協助朋友和大學做拍攝上的美術工作。

於2019年11月,她接了一段短片的拍攝工作,負責美術、道具、和服裝的工作,不過於2019年11月18日的星期沒有拍攝。於2019年11月18日,她亦有和不同劇組簽短期合約,都是做美術工作,自己亦有參與場景工作。

她有兩個住址,一在北區另一個在黃大仙區。於2019年11月17日,她住在北區的家,不過通訊住址在黃大仙區的家。

她與A3在就讀課程時認識,A3當時任職關於廣告拍攝的工作,她與A3都有共事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與A3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尖沙咀租攝錄機到觀塘拍攝短片準備比賽,並於約07:00時離家,其後到觀塘拍攝上班時間擠迫和其附近工廈或小巷的環境,以及視察環境。

她參加上述比賽的主因是因美術與影片環環相扣,隊友就是A3,A3的工作是攝影,選擇A3作隊友是考慮到其專長和易於溝通。至於為何到觀塘拍攝,這與她設計的短片的題材有關,即是兩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情況,而她亦對觀塘的擠迫環境情有獨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