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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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PW7 WPC11988 馮麗文(音)  灣仔拘捕D3
D3
🔸盤問
-同意記事冊指制服後先上手扣再帶到髮型屋外,為何D3可用手除下口罩面巾? PW7指制服後D3趁未上手扣除下面巾口罩,不同意講大話。
- 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分別填寫2份口供,同意後者受指示只補充一項「制服D3當時面上戴著口罩」,確認第一份口供完全冇提及D3面上有遮蓋物,而補充口供半年後寫也沒提過面巾、D3除下面巾口罩掉地上、PW7 拾起2物件放入白色環保袋事項,證人指第二次回口供時記得上述事項但漏寫,澄清不是專登不寫。
-確認檢取D3證物共15件。2023年3月20日作了第三份口供MFI 3也是受指示補充11月2日下午05:09-05:12時D3搜身檢到證物,檢取/發現位置,沒有參考記事冊,全憑記憶及睇返第一份口供。第一件證物是一個黑色背包,第二至十五號是袋內物件,笫十是環保袋,十四及十五號為黑色口罩及面巾。PW7同意紀錄但更正第十一至十三號證物是在第十號保袋內物品,口罩及面巾也非在背袋內找到,錯誤是自己打得不清楚。D3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似乎較正確?PW7部份同意指第三份口供為補充第一份口供欠了口罩及面巾物品,只是項目混亂。
-第四份口供今年7月24日又再補充口供,內容由11月2日事件開始,捉住D3後制服將其放在髮型屋,之後接受搜查及調查,再記下背袋及環保袋內物品。另外補寫D3除下面巾口罩放地上,發生在被搜查及調查前。實際是帶D3去髮型屋前她已除下,另外加了PW7拾回及放入白色環保袋內,承認是自己紀錄寫得唔好引致有出入。代表律師質疑D3口罩面巾除下,掉地,證人拾起面巾口罩'等均是證人虛構。法官此刻請證人離庭
📍法官向D3代表指片段拍到證人確實有拾起口罩面巾,澄清當時口罩及面巾是否D3管有及戴上?留意到同意事實有提到D3身上搜出面巾。D3代表指不反對D3身上搜出黑色面巾,同意證人有拾起放環保袋。

小休索取指示後,D3代表向證人指出D3案發任何時間均沒有戴口罩面巾,追截時D3曾跌在地上,白色環保袋內有物品跌出, PW7 叫被告拾回地上物品入環保袋包括地上面巾口罩,D3話不肯定物品是自己故拒絕放入,PW7唯有自己拾起放入,上述案情PW7全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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