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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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PW5 PC 21940黃永雄(音)
拘捕D2

🔸盤問
D2
-不同意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因前面有其他小隊會阻礙視線,同意戴住豬咀會影響視線
-到達莊士敦道分域街髮型屋行人路時,初回答第三小隊已制服黑衣人,後改為自己是同步制服黑衣人
- D2第一眼觀察到是企定面向警方,跟住警員衝前時原地轉身跑
-見到D2時是距20至30米,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是在分域街,中間冇人阻擋視線
-追D2時她已經掉頭向軒尼詩道,不過距十米時D2不適踎下,沒留意有冇警員比自己更接近D2或跑過自己
-同意髮型屋外「D2掉頭」及「企定」說法從沒在口供及記事冊出現,自己記得但沒紀錄因覺得唔重要,庭上作供因回憶後將記得嘅講番出黎嚟。
-分域街髮型屋外拘捕D2時等候同事來拍照約等了3至5分鐘。同意D2踎低位置距髪型屋3至4米及等候時將D2移去石壆也冇在書面口供出現。
-冇要求D2跪低,截停時D2在行人路邊踎低,之後移去牆邊按在牆上,不同意是虛構
-不同意警方未衝出莊士敦道時,其實D2不適己半蹲在石𑒊傍面向軒尼詩道。不記得是走向 D2禁左她半身埋牆及D2當時用面巾索面上鼻水。
🔹沒有覆問

📌PW6 DPC 8122 李詠虹(音)
北角處理D2及其證物
🔹主問
不用傳召,3份口供以65b 呈堂P152-154並讀出
主要提及會面紀錄D2沒有嘢講,D2更換衣物後檢取了一件黑色外套、一件白色T恤、一條黑色緊身褲、一對藍色波鞋

📌傳召PW7 WPC11988 馮麗文(音)  灣仔拘捕D3
🔹主問
案發任港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在皇后大道東掃蕩,1705收指令沿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推進,街中有排擋見到莊士敦道有250名黑色衫褲人士,大部分戴面巾、口罩及豬咀。機利臣街中段見到有裝雜物手推車著火,之後同事傳口頭訊息有人扔汽油彈。指揮官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後黑衣人沒走,其後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射催淚煙,自己冇見發射只從同事口中知已經發射,小隊推進至交界有二三十人正燒垃圾雜物,指揮官命Go go go作拘捕,見到一人用手拿住白色環保袋分域街想往北向軒尼詩道逃走,自己上前截停捉住AP帶到分域街髪型屋外坐低,她衣着為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及拿住白色環保袋,該人為D3。
髮型屋外D3將黑色面巾及黑色口罩拉低後放置地下,要求拾回被拒絕。作搜身後再要求將物品拾回冇回應,Pw7自己拾回地下面巾及口罩放白色環保袋。搜查後發現D3背囊內有一個眼罩、一個泳鏡、2個豬咀,4個過濾器,一對講機,一隻手套及手機。白色環保袋有8套豬咀每套連2過濾器及2個眼罩。
🫂P131 警方片段00:00至00:16,PW7正搜查D3物品 片段01:40-02:00 D3一個人坐地上,PW7指見到要求拾回面巾口罩被拒
🔸盤問
D1代表
P135a截圖3,2019年11月2日皇后大道東及機利臣街有警員集結,同意機利臣街上兩邊有排檔,不同意望出街外莊士敦道視線有限,只望到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PW7前面有十多名警員包括指揮官,不同意視線會受阻。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有移動。
D3及D5
帶D3到髪型屋外,先搜背囊,之後環保袋。D3是截停時已拉下及丟低面巾及口罩,之後才在石壆坐低。PW7是撘住D3膊頭帶去髪型屋,不記得左定右膊,也不記得 D3是用左定右手或雙手拿住環保袋,自己注意D3但冇留意她動作,拉下口罩一𓊬間非常短時間所以未及阻止,自己仍未行到去石壆。不同意只叫過D3一次拾回面巾口罩,她坐低後再叫一次拾回。堅持D3拾回因現場很多鏡頭想她自己拾回被拍到,不同意D3從冇除下及扔口罩面巾在地。PW7同意自己有戴防毒面具連眼罩,不清楚當時現場是否仍有催淚煙影響。不除面具不是驚附近有催淚煙,因專注留意D3。
同意D3有要求去醫院但沒即時安排。同意記事冊紀錄應盡快寫下確保準確,代表律師留意到PW7 小休時有看記事冊但不打算投訴,法官要求證人之後有批准才可看。確認同日2100時PW7返回中區警署,2105-2245時在記事冊寫紀錄,約2245時填寫書面口供Pol 154內容有見到黑衣人士數目約為250人,衣著及裝備,記事冊同意沒提及D3戴上面巾及口罩及除下,也沒記下PW7地下拾回面巾及口罩。同意Pol 154同樣沒提及D3戴上面巾及口罩及除下,也沒記下PW7地上拾回。PW7解釋沒記下因太多嘢要記下,當時未能全部逐一寫出。不同意地上拾起面巾及口罩是檢取證物,是警署內才算正式檢取。不同意D3有戴面巾口罩並除下放地上是揑造所以沒紀錄。

1254 午休 下午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