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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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4 PC14921 黃梓興(音)
拘捕D1

🔸盤問
D1代表
-上午主問答行動冇對錶,同意11月2日口供上提及時間是個人估計,不同意有可能誤導。
-進入機利臣街後有聽到警方發出警告,有印象有「Go go go」指令及已發射催淚煙,莊士敦道分域街方向有煙。設立封鎖線目的防止其他人進入阻礙工作。同意譚臣道有其他警員在工作。
- 同意D1當日穿黑色運動,但衫上有間條。觀察時D1只是行來行去沒做什麼,不同意觀察只是短暫、不準確
-確認沒有協助截停D1。同意D1代表指口供上寫「D1走向譚臣道,自己上前追截,後發現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另有警員已經將D1截停,於是自己上前接手」,唔同意以上描述是協助
- PI33a, 1703時莊士敦道第14及15張截圖,聯發街截停D1警員不是自己,是交D1比自己警員。
-不同意口供寫於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從 PW3接手D1其實是在莊士敦道18號
-同意截停D1前有汽油彈著地
-不同意D1截停前沒有在譚臣道跑,並非企定定
-交收D1時,另一位警員沒有講過已搜查或介紹身份
-沒印象搜查D1物品有將物件放地上。不記得上警車時是否孭背囊
-證物檢取由調查隊決定,冇印象其個人物品有冇一包糖果。不同意背囊內沒檢取T恤主要是黑色不是白色
🔹沒覆問

📌傳召PW5 PC 21940黃永雄(音)
拘捕D2
🔹主問
案發為第二梯隊第四小隊成員,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近機利臣街。上司指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羣聚集,隨即進入機利臣街,前面有其他小隊,準備去驅散莊士敦道分域街黑衣人。去到莊士敦道交界位3、4米前上空有一枚汽油彈墜地起火,目光望向分域街見到髮型屋對出D2掉頭想向軒尼詩道分域街逃走,於是急步追前見D2跑了兩步踎下,於是上前將其制服,1710時觀察其特徵,見到戴深藍色cap帽,穿黑色長袖衫及長褲,深藍色鞋,孭黑色背囊,紥馬尾,面上包有黑色面巾蓋過眼睛以下去到頸,頸上掛有眼罩及白色豬咀。之後檢查背囊內物品發現有一個未用黑色口罩,電話、銀包、充電器等,其後等同事來同被捕者拍照,期間吩咐D2坐在髮型屋外石𡒊上。確認2張現埸及警署分別見到D2頸上掛豬咀,同身上物品如面巾、眼罩及豬咀等放置地上拍照
🔸盤問
D1代表
-自己小隊是第二隊入機利臣街,前面是第三小隊,冇留意後邊有冇其他隊
-在街內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叫人離開
-機利臣街聽到同事發射催淚煙聲
-同意在分域街不多人
D2
-同意見到D2時她不適,氣喘,鼻水及眼淚長流,因此讓她坐下休息。有叫D2如不適可戴返豬咀
🫂播放P133 有線新聞,片段00:35:04-00:35:26,同意有叫D2戴返豬咀但她沒即時戴上。片段中D2有說話,同意是「紙巾,紙巾」
-同意D2被捕後合作,有回答住址是住在軒尼詩道
-確認只在19年11月2日20:50錄取了一份書面口供

1618 今日完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