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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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女警694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她駐守商業調查科外展科,她於案發日約21:00時接手身穿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藍色T-Shirt的A9,亦有檢取A9的證物。

🌟(不肯定當時A9的藍色T-shirt有沒有外露,肯定外套的帽沒有凹過頭,同意只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PW14警員11583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2)組,當天約12:10時處理A11和檢取A11的證物,例如:

⁃ 灰黃色毛巾;
⁃ 背包;
⁃ 2支生理鹽水;
⁃ 1個紅色哨子;
⁃ 1對手套;
⁃ 1盒杜蕾斯安全套;
⁃ 全新口罩;
⁃ 1張提款卡;
⁃ 1張信用卡;
⁃ 1張八達通;
⁃ 1張社工證;
⁃ 1個藍色銀包;
⁃ 1頂黑色帽;
⁃ 1把遮等

在檢取證物時,他有向A11核對證物,並且有作紀錄,但現時已忘記檢取這些物品時的位置。

🌟(對涉案毛巾是否在A11頸檢取沒有印象;對背包有沒有間格沒有印象;確認安全套在背包內找到;對紅色哨子在背包頂層拉鏈找到沒有印象;對灰色手套和黑色帽在背包底部找到沒有印象;對遮在背包內中間找到沒有印象;不記得曾陪同A11前往洗手間清洗胡椒噴霧)

PW15警員19146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天約12:30時至14:35時處理A10。

🌟(記得要求A10打開手機予其檢查,而A10曾詢問原因,但沒有指A10涉及「暴動」罪,亦不同意A10表示「願意」,亦沒有向A10表示Telegram的「營救行動」)

🌟(同意沒有檢取A10的手機;他沒有檢查過A10的Telegram程式,但A10曾表示公司在尖沙咀,因此他要求A10開手機證明)

PW16探員1633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深水埗警區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天約20:42時處理A4。

於當日約20:59時,他處理A4的物品。

於當日約21:20時,他檢取A4身上和隨身的物品(PW16在庭上確認這些物品)。

⁃ 手套(PP11)在其中一隻手穿上
⁃ 黑色T-Shirt(PP12)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13)是A4當時身穿
⁃ 鞋(PP14)是A4當時身穿
⁃ PP15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6在A4頸部檢取
⁃ PP17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8在背包檢取
⁃ 八達通(PP19)在背包檢取
⁃ 口罩(PP20)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21)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綠色T-Shirt(PP22)在背包檢取
⁃ PP23是A4當時身穿
⁃ PP24在背包檢取
⁃ 背包PP25是A4拿著或背著

🌟(相信證物沒有被干擾;不能辨別PP12有洗衣粉味,而PP21和PP22有體味:不能辨別PP12、PP21和PP22的摺痕的由來;同意2020年10月6日提及的14項證物沒有註明被檢取的位置;同意新口供有提及有15項證物;不記得A4當時PP11是否有戴上)

(本庭直播員得指出此證人的證言在某些部分有多個版本,令人困惑,例如初時指A4其中一隻手穿上手套,其後又指A4其中兩隻手都穿上手套,最後卻表示不記得A4有沒有穿上手套)

PW17探員1878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於當天約02:45處理A8和於04:15時檢取A8的證物,包括:

⁃ 1個棕色書包;
⁃ 1個3M眼罩;
⁃ 1把傘;
⁃ 1個藍色口罩;
⁃ 1張八達通;和
⁃ 1部手機

當時A8手持著背包,而他是在檢視相關物品後才檢取。

🌟(同意有處理過除A8的六名被捕人(包括另案的譚(22)),程序包括拍照、處理會面紀錄、檢取證物等等;同意沒有檢取A8的衣物;同意有為A8拍照;同意有個人物品沒有檢取)

PW18警員156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並於04:55時處理A7,和於05:05時檢取證物PP27至PP41:

⁃ 黑色背包
⁃ 背包套
⁃ 黑色袋
⁃ 藍色褲
⁃ 彩色衫
⁃ 一對黑色襪
⁃ 防毒面具
⁃ 口罩
⁃ 手套
⁃ 傷口貼
⁃ 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電話
⁃ 電話卡等

🌟(同意傷口貼和生理鹽水是未開封;同意這對襪是新開未拆)

至於PP42至PP46,他指是A7換衫後檢取(包括黑色外套)

於2019年11月18日23:35時,他處理A13和檢取了一些物品:

⁃ 橙色背包
⁃ 灰色衫
⁃ 黑色長褲
⁃ 紗布
⁃ 1包手套
⁃ 衛生巾(PW18指可以包紥或處理傷口)
⁃ 雨衣
⁃ 未開封的口罩
⁃ 4支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藍色雨傘
⁃ 手機等

他不能說出上述證物在甚麼位置檢取,但肯定他只是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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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

控方表示預計星期三會完結控方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