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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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