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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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繼續傳召昨天證人

🔸A6辯方盤問
辯方要求播一早前未曾播之片段(畫面顯示時間為1705-28),證人同意莊士頓道修頓球場對開火堆於約1705時有火都係如片段呢個位置。辯方指出主問時證人同意控指火堆近汕頭街位置,但其實火堆相比下更近廈門街,證人同意,但當辯方再確認證人是否知悉火堆更近廈門街時,證人指現時不清楚距離,辯方質疑證人於主問多次附和主控,是否想迎合和不反駁主控,證人否認。

另一畫面顯示時間為1707,水炮車向西射水,及後泊於莊士敦道盧押道交界。畫面顯示1707西面有煙。由水炮車停泊至畫面1709,盧押道以西的莊士敦道都能影到。

續播見一起火手推車,即主問時提及近7-11的位置。就片段可見,盧押道至機利臣街的莊士敦道路段只有此處起火。

播放now片段,證人同意見有同一火堆和相當數量行人在莊士頓道馬路東行線向西行,及後人群加速。片段見一水炮車在莊士頓道由東向西行出。證人同意當有水炮車,修頓對出既莊士頓道跑向金鐘方向的人,如途中無右轉往盧押道/橫街離開,會到達分域街莊士頓道附近位置。

片段見水炮車射水,人們從分域街入軒尼斯道,可見有三名白衫男,一橙衫女和一淺灰人士,證人同意不是所有人都是黑色打扮和有裝備。證人同意及後片段聽到槍聲,睇唔到地有煙,同意近莊士頓道分域街有火。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證人同意莊士頓道菲林明道交界,即大有商場附近, 見到很多日常裝束沒有裝備人士,辯方指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的馬路車輛仍可以行駛,證人同意但指出馬路仍有阻塞。

畫面顯示1706有大批人士跑走,片段見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辯指一兩秒後見有煙,證人同意見到火和少少煙。辯方指片段顯示由晏頓街到達交界可以看見莊士敦道環境

🔸D7辯方律師無盤問

🔸D8辯方律師盤問
於P132a 截圖當中,D8右手邊一名林姓男子和再右手邊的姓蔡女子 ,兩名人士都有被捕。證人同意知悉當日兩人帶了什麼,同意蔡女子帶了黑色口罩,黑白間條口罩和一把縮骨遮;林男子有灰色口罩。同意最終沒有檢控是因為基於法律意見。

於警方片段P132 0001 見被捕人士帶上警車過程。辯方指片段中一名女士為D8妻子,證人回答冇印象,辯問證人有無拘捕D8妻子,證人指他處理的案件無拘捕。

🔹控方覆問
就鍾律師於盤問提及立場新聞P136問及大有商場1642實時情況,證人盤問時同意路上有正常裝束人士。

控方指1644時莊士敦道西行線地上有障礙物,亦有黑色裝扮人士帶着防毒面罩,眼罩站立。證人同意。於實時1650,控方指見同段莊士頓道西行線上有黑色裝扮人士以鐵架物件在路堵塞,問證人還見到悠閑行走途人嘛,答無。證人指看到很多黑衣人在莊士敦道行去東邊,有一些則留在莊士敦道馬路望向西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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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不容許被告在犯人欄內使用電話,辯方要求准許把文件讓被告拿進去閱讀 )

⏺️傳召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現任西區刑事調查隊, 當時原為中區牌照區主管,案發當日被調派到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作主管,此小隊有40人,案發當日有35人當值。證人和小隊當日約1647到達皇后大道東近萬茂里,並行往機利臣街方向即向東出發,推進期間有在橫街掃蕩。

證人小隊在機利臣街,交界處稍時休息,解釋因為有體力勞動和以跑步作為驅散嚇退人群, 需要休息。休息後證人指1705時從通訊機得知莊士敦道有很多暴徒聚集和縱火堵路,於是帶領其小隊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方向。由皇后大道東往機利臣街時,證人指機利臣街不見有其他人。當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一半路程行走時,證人指看見前方50米,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馬路上有300人聚集,主要黑色裝扮並有裝備,該群人有擲不同物件出馬路,如垃圾桶和垃圾。

證人指相信他們已經參與非法集結,便以揚聲器向他們作口頭警告,當時證人仍在機利臣街內,近路口位置。證人指他隨身有揚聲器,認為聲浪足夠讓人群聽見,但人群並沒有離開,證人帶隊伍快速推進。誦人指有多於一汽油彈曾由人群方向擲向證人方向,有見其擲地一刻並起火。證人當時穿着防暴裝束,小隊有人有盾和催淚煙槍。

證人指見到汽油彈時已出了路口,之後指示同事向人群使用催淚彈。小隊有8名隊員有佩備催淚煙槍,總共射了5發催淚彈。該人群主要在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馬路上和近右邊的福臨門譚臣道路口位置。證人指看到汽油彈時有聽見他們嗌口號包括「屌你老母死黑警」,發射催淚彈後人們往四周逃跑,證人下令小隊進行拘捕

主問未完,會進入拘捕議題,明天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