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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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女督察20824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9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9:案發當日,PW6為B2小隊的指揮官。早上約06:00時,她與B2小隊的一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面向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了防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範圍。

🌟(她是從西九龍總區接收指示,防止示威者經科學館道進入理大範圍。當時她的小隊有約40人,而自己當時早於2019年11月17日約18:00時已經到達科學館道,但並非在案發地點設置封鎖線。在案發當日,理大附近有不同封鎖線,但同意片段中只顯示其小隊封鎖線,而該封鎖線亦擋了位處可通往理大和紅磡站的天橋)

30:約08:05時,B2小隊的防線前方約50米聚集了約五十名示威人士,他們均身穿黑衫、黑褲、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該群示威者曾作出叫囂的行為,部分示威者手持並打開雨傘,約有二十把。該群示威者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打算向B2小隊防線方向推進。

⭐️(示威者裝備還包括眼罩;當時示威者的人士隨時間增加,而加入的人與示威者作出相同的行為,但不知道加入人群實際數目,亦不知道每個身在人群的人曾作出的個別行為;當時示威者有叫「放人」等字句;當時憑觀察和方向判斷「一、二、一、二」是由示威者方向發出,這時約是08:10時至08:15時)

31:當該群示威者推進至距離PW6約30米時,PW6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者發出兩個警告,分別為非法集結警告,示意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要馬上離開,否則警方將使用武力驅散,以及使用催淚煙的警告。PW6的同事亦有舉起黑旗,即使用催淚煙警告旗,及使用胡椒球彈對該群示威者進行驅散,但該群示威者只是向後退,並打開雨傘,沒有散開,留在科學館廣場內。

🌟(相信示威者有聽到警告,因為示威者聽到警告後有作出反應,慢慢後退。此外相關警告都是大聲,催淚煙旗號的內容包括中英文)

32:PW6發出警告後約5至10分鐘,她留意到有其他機動部隊(後知為Y1及Y3小隊)到場驅散科學館廣場內的人群。

🌟(此前她們只是留在防線,此後見Y1及Y3小隊的行動後都只是留在防線;不知道案發現場的「太興」餐廳是否有營業)

33:對於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PW6認出自己當時正在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警員18472舉起黑旗警告,現場有人築起傘陣,及Y1與Y3小隊到場進行驅散行動。同樣地,PW6亦在P159(1)及(2)片段中認出自己,她的B2小隊隊員(後知為PW7)向聚集人群發射胡椒球,以及現場有人築起傘陣的情況。

🌟(這位發射胡椒球的人是警員18829,亦分辨到現場曾發出胡椒球警告和喝令現場人們不要看手機,馬上離開現場的男警是她的隊員(同意這時有路人站在其封鎖線附近,但不能確定這些人是否站在「太興」餐廳外,同意有食客在「太興」餐廳內)。此外封鎖線的意思是外人不可進入,內人不可離開。在上述過程中,她曾於08:05時至08:10時間用對講機向西九龍最高指揮部匯報情況(如示威者的人數和動作,和自己看到的畫面)和尋求指示)

34:PW6在盤問下同意她視覺上只能看到科學館廣場前段位置,看不到中、後段的位置。PW6亦同意位處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在視覺上看不到她同事舉起的黑色警告旗。雖則如此,PW6並不同意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士會因為距離或現場有人叫喊的原因而聽不到她所發出的警告,因為她有使用揚聲器,可以蓋過那些沒有使用揚聲器的示威者的聲音。

🌟(PW9指於2020年3月17日的口供紙上的紀錄較有參考價值,亦是準確,沒有跨大;PW9不能確定片中的2名看似在現場路過,面對警方驅散時掩著鼻匆忙走避的人是否與案無關,但自己當時亦沒有下達指令截停2人,事實上自己也沒有留意到這2人)

🔍DCCC650/2020案:

62:PW6於2019年11月是西九龍機動步隊B2小隊的指揮官。

64:於案發前一天,PW6與其麾下的B2小隊已經在案發地區附近(科學館徑;即在科學廣場以東、與之平行的長街)駐守,以阻止示威人仕進入理大校園及外圍。

65:於案發當天06:00時她與約20名身穿防暴隊制服的警員在科學館道近科學廣場設立一條面向麼地道的B封鎖線。

66:約於08:05時,她目睹在其50米開外、科學館廣場與科學館道交界的出口約有50名人仕聚集:他們過半穿上黑衣褲、部份戴有過濾式口罩、以4-5人為一組集合;以打開的雨傘像盾牌一樣向著封鎖線警員、一同叫“一、二”、“一、二”地同步向前轉左,走出科學館道並轉右往B封鎖線進迫;在最接近時,兩方之間祇有20米。與此同時,亦有人大聲叫囂,其中包括“放人”等字句。其間,聚集的人增至80-100人。

67:PW6見狀使用揚聲器向出對方指出其正參與非法集結、著其馬上離開,更警告會使用武力及發放催淚煙霧將之驅散;其小隊隨即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球,但後者維持傘陣、一同叫“一、二”、“一、二”以協調同步退回科學廣場,B2小隊留守封鎖線。她指出現場極為嘈吵;胡椒彈爆開後,可令在4-5尺範圍內的人帶來不適:包括流眼淚、鼻水及皮膚剌痛。

68:PW6憑其經驗,認為其揚聲器擴音可達100-150米;而她離科學廣場約有100米,她估計於聚集的人可以聽到她發出的警告。

69:隔了幾分鐘,另一機動部隊(見下文有關PW5的證供節錄)從麼地道(即科學館道近尖沙咀的一端)進入科學館廣場,她見到其他警隊人員發放了催淚煙霧。

70:PW6作證期間,控方播放網上尋得的新聞紀錄(P69立場新聞上載的片段)、D10在現場拍攝所得片段(P70)及向法庭提供自上述片段中選制的截圖(P71(1))以印證其證供及協助參與聆訊各方瞭解現場狀況,上述錄影與PW1的證供相符。

📌PW10警員18829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0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35:案發當日,PW7為B2小隊的隊員(即PW6的隊員)。當日約06:00時,他的小隊到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場及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封鎖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

36:約08:05時,當時PW7正在封線面向東方錶行作戒備,看到前方約50米的華懋廣場入口對出有約五十名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走近東方錶行對出的路口聚集,並不斷有人加入。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頭盔及口罩。過程中,該群示威人士中有人大叫口號,而前排大約有二十把傘舉起形成傘陣,並大叫「一、二、一、二」的口號,一起逐步走近B2小隊防線。

🌟(示威者的裝備還包括眼罩;示威者亦大叫「黑警放人」)

37:於是他的主管PW6及小隊隊員分別向該群示威者發出警告及舉起黑色警告旗。

🌟(警告旗是由警員18472舉起)

38:當該群示威者前進至距離B2小隊防線約30米的距離時,由於認為有可能衝擊警方的防線,PW7於是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示意他們立即散開,否則將使用胡椒球槍。在一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7用胡椒球槍向該群示威者前地下約30米距離的位置發射了約十發胡椒球彈作出驅散。

🌟(這時是08:12至08:13時;PW10指這行為是保障安全)

39:該群示威者隨後向科學館廣場方向後退,但仍然停留在科學館廣場的路口,亦手持雨傘築起傘陣,直到後來警方其他部隊到場作出拘捕行動。

40:PW7確認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示威者聚集的情況及警方機動部隊到場的畫面。而對於P159(1)片段中顯示手持胡椒球槍的警員,PW7確認為他本人。

41:PW7在盤問下同意在P159(1)片段中顯示有數名市民身處在現場附近的太興餐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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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開始PW10的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