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7督察21998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7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3:PW4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Y4小隊(32)的指揮官。早上約 08:09時,PW4收到上級(西九龍總區)指示(有示威者聚集,要作掃蕩,行動與Y1Y3小隊無關),乘車到麼地道72號,約08:15時到達下車。到達後(大部分隊員已馬上跑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因為見到案發現場有不少示威者),PW4透過麼地道小路看見科學館廣場內聚集了一群示威者,他和他的Y4小隊由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後,看到人群約150人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衣著以深色上衣為主,有些人佩戴口罩,有些手持()雨傘。該群人士隨即進入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當時只有PW4、他的傳令員及PW5身處在麼地道小路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該群示威者正向他所在的位置前進,於是他指令傳令員(在他後方)舉起藍旗,即示意該集會或遊行屬違法,要求示威者立即離去,否則警方可能會使用武力。同時,PW4亦以揚聲器(大聲地)向該群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相信人群聽到),示意警方可能使用催淚煙進行驅散,但仍有部分示威者(2030)繼續向PW4的方向前進,於是他指示PW5向科學館道方向發射一枚催淚彈(庭上播放片段,PW7不能回答片中催淚煙是否由隊員發射,不過他是看到隊員發射催淚彈)作驅散(和不要走向他的方向)。發射催淚煙後,所有示威人士都向後退去,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為數約數十人(有人是仍站在原地,不過他沒有理會)。PW4其後與傳令員及PW5透過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途中見到為數不少的示威者,PW4於是指示他們向花園方向離開,期間沒有見到有人(包括路人)折返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很難折返,因為沿路有很多人正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見上述情況後,他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匯合隊友)。

24.  PW4在盤問下表示當他指示傳令員阿龍(譯音)舉起藍旗時,他沒有目睹阿龍舉起藍旗的情況,但他不相信阿龍當時沒有依照他的指示舉旗。PW4表示當他和小隊隊員於早上08:15時下車後,隨即跑入科學館廣場。當他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後約10秒(08:16),便向在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並指示阿龍舉起藍旗。由他發出口頭警告到指示PW5發射催淚煙,中間相隔少於30秒,因為PW4發現他發出警告後,仍有人繼續朝他方向前進(見情況樂觀所以沒有再推進)。在PW5發射完催淚煙的稍後時間,PW4才開始見到其他防暴警察出現。PW4補充指他叫當時身處在D1(5)相片中百週年小路內近賽馬會投注站附近,以及該小路的人士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PW4並於約08:35時在百週年小路內賽馬會投注站附近設立了一條檢查線。

25:PW4在覆問下澄清,當日約08:15時,他從麼地道小路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前,沒有警方部隊阻止人群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離開,但他亦沒有見到有人從麼地道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

📌DCCC650/2020案:

86:於2019年11月,PW8是機動部隊Y4小隊的指揮官。案發當天接獲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紀念公園驅散示威人仕。

87:於08:15時PW8帶領其小隊約30多名成員自麽地道沿着華懋廣場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路到達科學館廣場與科學舘道交界;見到離其約10-20米開外,約有150人聚集;聚集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手執雨傘並喧嘩謾駡,所用的字眼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20-30人向他走近。PW8先以揚聲器及藍旗示警着其散去,但該批人依然繼續走向他,於是下令其隊員發放催淚氣體驅散。示威者退後,其中約有40至50人經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向紀念公園逃去。

88:PW8尾隨其隊員經科學館廣場走進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的小巷,其間他再用揚聲號指示在巷內的示威者離開,部份人走入紀念公園;他見不到有人經小巷逆行進入科學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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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屆時繼續對PW7的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