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4督察25301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4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0:案發當日,PW3為Y3小隊的指揮官(小隊有30至35人,當時他用對講機和咪指揮隊員行動。若果當時PW1使用西九龍總區的對講機頻道,他和隊員會收到PW1指示,他表示PW1可能曾下達釋放與案無關的指示)。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西九龍總區)指示到科學館道一帶進行掃蕩,並於約08:15時到達現場(即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位置)。他到達現場後,看見現場有一大群(約100人)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聚集(距離他10至20米),大部分人(有20至30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及/或手持雨傘(其他有戴口罩和攜背囊的人則身在人群中)。人群的前排(約20至35人在科學館廣場)築起了傘陣(對抗警方推進),有人叫囂,辱罵警察(如「黑警死全家」)。Y3小隊聯同Y1小隊上前進行掃蕩。在推進前,PW3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人群距離他10至20米,亦相信他們聽到警告),內容大約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法例,警方將會拘捕他們(和使用武力驅散)。該群示威人士於是開始後退(但未有離開),當中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退去,亦有部分人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退去。

21:約08:18時,PW3觀察到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對出)位置圍堵了一群為數約150(135)的人群(作制止和拘捕行動,但同時看到有人借小徑前往百周年公園。其後與Y1小隊商討是否作拘捕,沒有看到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其後PW1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因為當時人群身在非法集結當中,亦是針對被捕人士們的行為、衣著、和裝備等等)。最後Y3小隊送了35人前往紅磡警署,而他沒有收到Y3小隊曾放在與案無關的人的消息(但若有隊員釋放與案無關的人,須知會他和與Y1小隊溝通),亦不知道當時有人放走在華懋廣場對出食煙的人。此外,PW4看到當時圍捕位置附近的地上有雨傘和護目鏡等物。他們相信是由前述的示威人士遺在地上,因為當時這群人曾手持上述物品,和他們在作出掃蕩行動時沒有看見上述物品在地上)。當時Y3小隊有負責協助及在封鎖線外圍戒備。PW3亦確認了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傘陣、有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以及警員敲打盾牌的聲音。他亦確認了P159(2)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他的Y3小隊隊員連同他自己(和Y1小隊)的出現。PW3同意P159(2)片段中顯示有兩名人士出現在警方防線及被警方放行離開現場。

22:PW3在盤問下同意由於該群示威人群前方有人叫囂(不知這些人的面貌和身份),警察敲打盾牌,人群有可能聽不到由PW3所發出的口頭警告。他亦同意案發時科學館廣場U型範圍停滿了私家車。對於案發時間現場是否有車輛在行駛中及附近三個停車場是否封閉,他均表示不清楚。PW3同意案發時在科學館廣場內有示威者及非示威者,並指出警方行動的目標是針對示威者。因此,如果警方認為一名人士不是示威者,會讓其離開。PW3解釋如何判辨示威者及非示威者涉及同事的專業觀察及判斷。他指專業判斷是根據一名人士的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去觀察。

📌DCCC650/2020案:

81:PW7在2019年11月為機動部隊Y3小隊的指揮官。

82:於當日08:15時,他帶領其小隊30多名成員(原本Y3小隊有41人)到達科學館道,見到離其10-20 米開外的科學館廣場口有百多人聚集,後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及打著雨傘擋著警方,大聲以“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喧嘩、辱罵警員(不知道每個被捕人士的個別行為)

83:PW7使用擴音器發出警告不久,示威者退回南洋中心方向。在其發出警告的3-5分鐘後,PW7與其隊員隨著Y3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在其外圍設立封鎖綫,以防閒人進入。PW7謂他和PW5都有以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相類的口頭警告,著其散開,否則會使用暴力(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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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屆時會繼續PW4的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