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1/34]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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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現時A3,A6和A12不會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只有A3和A12大律師會向處理會面紀錄的相關警員問一些問題。然而,A12大律師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的公平性,故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法官亦希望涉及不在場證據的內容可以更加清晰,免卻審訊時因為有新的不在場證供而要再尋找證據。

法官就本案的管理如下:

⁃ 09:15開庭
⁃ 12:00休庭午膳
⁃ 14:00重新開庭
⁃ 16:30休庭(除8月11日要15:30休庭)

各大律師對上述做法沒有反對。

控方案情和承認事實總結如下: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示威者。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包括由警員和DCCC650/2020案的A10拍攝)所拍攝。

不同被告的裝備:

A2被檢取的物品有口罩;A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4被檢取的物品有替換衣物、手套、護目鏡等;A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生理鹽水、面具、口罩;A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和口罩等;A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T-shirt、手套;A11被檢取的物品包括毛巾、哨子、手套、口罩、雨傘、生理鹽水、社工證、帽和避孕套等;A1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不同急救用品、口罩、雨傘、衛生巾;A14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兩件外套、兩件黑色短䄂上衣、帽、手套、手䄂、和生理鹽水等;A1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短䄂上衣、黑白色長褲、帽、衛衣、手套、口罩、手䄂、生理鹽水;A1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帽、白色上衣、黑色牛仔褲、護目鏡、生理鹽水;A1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白色長袖恤衫、黑色長褲、護目鏡、生理鹽水、頭盔、口罩;A1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雨衣、護目鏡、啡色衫、白色毛衣、藍色牛仔褲、生理鹽水;A1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長褲、白色雨衣、藍色長褲、粉藍色長褲、長褲、綠色圓領T-shirt、急救用品、毛巾、口罩;A20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藍色短袖衫、綠色短褲、深色外套。

不同被告的住址:

所有被告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A1亦報稱是理大學生。

一些被告的警誡供詞:

A3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是與A9路過,他們沒有參與堵路,他們當時是打算前往金馬倫道拿東西。他們在案發時只是觀看示威者的犯罪行為,當示威者離開現場時他們亦跟隨,但由於他們被人群阻擋令他們一同被捕。

A6於警誡下表示她案發時打算與A10搭列車離開,他們只是經過現場。她管有口罩是因為她當時有咳,不想傳染他人。

A10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打算與A6一同回家,但因地鐵站被封,最後當他們走到案發地點時雙雙被捕。

A12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心情不佳,然後路過現場。

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遺下的物品:

警員亦在案發現場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士巴拿、剪刀、一個袋(內含口罩)、雨傘、口罩、防毒面具、黑色帽、護目鏡、手套、長者八達通、頸巾、生理鹽水空樽、一個袋(內含防毒面具、噴漆、口罩、護目鏡、灰色T-shirt、紙巾、手套、充電器、眼鏡、眼鏡盒等)等。

案底紀錄: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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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再開庭,法官希望控辯借這段時間處理好關於承認事實的問題,例如當時被告們案發時的穿搭如何,或是當時案發現場中被檢取的物品是何時遺下的(即是否與本案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