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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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就結案陳詞方面予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控方向法庭匯報由於他們於今日才將文字列表交予辯方,所以他們與辯方商討後,向法庭建議若果辯方就列表內容提出修改,會於14日內通知法庭。辯方同意。法庭批准。

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會採納早前存入法庭的書面結案陳詞,故只會在庭上讀出重點。

控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被告指自己是因情緒激動而發出帖文1,但是被告在發佈帖文1前曾回覆他人的帖文和作資料搜集(如超連結),此外被告亦曾在發佈帖文2時參考「叔一燒」的事件,發發佈帖文2前亦曾參與辨認TVB記者的討論。第二,被告亦就超連結的議題避而不談,採迴避態度。

控方提及辯方在陳詞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裁決時參考DCCC437/2021案。控方認為本案與DCCC437/2021案不同,特別是兩案涉及的平台和受眾都不同。

控方補充就被告案發時意圖的議題,他們在舉證時亦依賴被告的網絡瀏覽記錄和不關控罪的留言。

辯方的口頭補充:

就超連結的議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於作供就此給予解釋,即他是轉發他人發佈的內容,辯方認為這並不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的作為。

就留言區中針對TVB的言論的議題,辯方認為即使被告對TVB不滿,這不代表他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舉兩個例子,首先即使被告叫人「派嬲」,辯方指這只是在Facebook按鍵的行為;此外在帖文2中,即使有人用機關槍的表情符號,辯方指這不是叫人用機關槍射人,這亦可見相關討論區是「吹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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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2日14:30裁決,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附錄1:PW1作供紀錄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2:被告的作供紀錄: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9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