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背景:

於案發前,被告指自己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因為散步可以促進睡眠。然而,當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覺得右跟痛,所以他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並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因此他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辯方呈上照片,照片可示被告的鞋的鞋底確是穿了)。

📌被不知名人士截停:

被告指當自己站起身時,聽到有人大叫,但因為現場吵雜所以聽不到內容,令他不知道現場發生了什麼事。被告指後來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馬路(即龍蟠苑巴士站)跳過欄桿衝向他,他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當時「驚到戇居居企咗喺到」,不知道如何是好。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當時的人是從四方八面前來追截他。)

被告指自己被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截停後,他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令他動彈不得。然後,被告指有人嘗試在其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他們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有人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其後,被告指自己被人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

(在盤問下,被告指當時的人沒有交代要捉著他雙手的原因。)

📌警誡供詞的由來:

被告指自己當時心想自己在沒有殺人放火下仍有人為他鎖上手扣,所以很害怕。被告同意自己說過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但這不是全部他想表達的意思,他原本想說「放過我,只係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但他因為被四名警員包圍下很害怕,所以「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這部分的內容因為他喉嚨「卡住」而沒有說出口,此亦令警員們沒有機會了解聽他話後的本意下就將他帶上便裝警車。

被告指由於PW1未曾表明自己的身份,所以他不知道PW1的名字,但他知道PW1曾對他說他曾鎅橫額,所以要拘捕他。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

📌前往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上便裝警車前,曾問警員可否解開手扣,而PW1回應「上車先」。

被告指在便裝警車內時,PW1問他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橫額。被告指當時自己曾回答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自己之前曾向PW1提過李慧琼議員,否則PW1不會在橫額中李慧琼議員的樣子沒有問題(即沒有被鎅爛)下仍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

📌在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道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此外,被告指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並沒有向他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十分無奈。

(在盤問下,被告指沒有留意PW1用什麼手打電話,但不同意當時PW1不能一隻手打電話,一隻手寫字)

(在盤問下,控方指被告在反對理由中指他是在房間內處理補錄警誡口供。被告回應當時警員是在完成搜身後才著他留在房中。)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看得明警誡供詞的內容。被告同意同意聲明中沒指過被告日後可以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但他認為同意聲明的內容具誤導性,令他以為自己日後可以隨時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此外,被告指由於怕不能離開警署和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但同意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曾出現在補錄供詞中,而被告是沒有要求修改(被告回應指自己不敢要求修改),亦沒有向其他警員尋求協助。)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指自己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沒有為意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的時間,因為只是因為PW1叫他簽,所以他就簽。)

📌鉗的用途:

被告指當時PW1沒有問過他關於鉗的事情。關於鉗的用途,被告指自己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自己曾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但事後將鉗留在風褸袋中。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但他當時即使覺得不會出事,所以就照帶出外。)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證言分析:

就證言而言,辯方指本案是俗稱「單對單」的情況,而他們的立場是PW1的證供不合常理,包括:

- PW1在自己遠離同事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然而根據呈堂相片,PW1同事當時身處的巴士站沒有橫額,相反PW1身處的行人路有3張海報。辯方認為PW1和同事這樣的分工令人奇怪,相反這能加強辯方的說法,即當PW1找到被告時,其他警員從對面馬路衝前捉著被告;

- PW1同意當時被告曾有機會看到他。辯方認為犯人在常理下不會在公眾人士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不爭的是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辯方認為PW1所說的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再者,涉案的鉗的頭並不算很鋒利;

- PW1指自己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辯方認為若PW1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被告理應不會知道PW1與同事通話的內容;和

- PW1同意自己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辯方認為PW1在早前已就此事項作記錄,他沒有必要再向同事確認。

📌牽涉特別事項的文件:

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而言,辯方指這些中有不少內容是由PW1撰寫,而被告負責的是很少的部分;就警誡口供而言,辯方指他們的立場是PW1偽造被告在警誡下的內容。此外按常理而言,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不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被告的個人背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法庭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
下文的內容是關於一般事項:

-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被告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在辯方詢問下,被告表示採納自己在特別事供的證言。因此,辯方只就少許範疇作主問。

就鉗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用了這鉗約十多年,而他在大樓電梯內時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就政治傾向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就為何出現在涉案位置,被告指自己是在散步期間隨意走到的。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和他在案發前數日下班後至案發日期間一直沒有發現鉗在風褸袋內;被告同意自己不喜歡民建聯「拉票」的方式,但這不代他不喜歡民建聯,事實上他家中亦有民建聯的物品;被告同意他是恰巧走到涉案位置時腳跟才痛。)

在覆問下,被告就為何腳跟痛的原因作補充,是因為自己覺得有碎石壓到他的腳,所以他覺得痛;被告補充他由家中走到案發地點只用了約三至四分鐘,而他散步是沒有指定的目的地;至於鉗的議題,被告補充自己有時會將鉗放在身上(如放在風褸袋),因為他有不會帶袋。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

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他們只作少許補充。即希望法庭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出涉案行為。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