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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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開始盤問D3第四證人-李女士
現補上昨日主問內容:

📌傳召DW4 李女士
主問前,控方問證人剛才是否曾坐在法庭內。證人回答在證人室。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7歲,11月18日當時工作和住址都在西貢, 擔任文員。於2017年2月在一領袖培訓課程認識D3,內容為企業培訓,於課程中證人和D3同組,課程為期半年,至2017年5-6月和D3開始熟絡,至2019年11月也有保持聯絡,彼此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在2019年11月前大概兩個月會見一次,傾偈食飯,證人指自己少玩Poker,知悉被告有玩,自己亦有和被告一起玩。11月18日前證人知道被告在好望角一單位內玩poker,知道該處的poker club有定期活動。證人在11月18前上過上址大約五次,被告也在,自己不認識該處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一至兩小時,會看其他人玩poker,亦曾參與,也會和被告傾偈。證人不知道被告有冇該處的鎖匙,自己則沒有。證人指不知道上址的主要用途。

11月18日證人需要上班,當日約了妹妹在旺角晚餐,原定1800放工但OT至1830,因此搭的士去旺角,忘記在哪裏見到妹妹,二人一同前往找餐廳,大約八點幾食完,之後沒有安排活動,便看看被告在不在好望角,打算和妹妹一同上去。之後在2030到達好望角,到達後看見被告和其他人,但忘記幾多人。和被告傾偈至2200,證人冇睇錶,指2200是估算時間。2030至2200證人冇離開好望角單位,之後和妹妹,被告一同落街搵嘢食然後打算各自回家,一開頭冇諗住邊條街搵食,決定落咗去再算。

落樓後去了豉油街,證人指當時環境沒有警察和黑衣人,在豉油街往花園街,最後在豉油街買飲料,證人和妹妹分享一杯,被告自己飲一杯。買完喺花園街豉油街十字交界飲咗大概10至15分鐘。購買時間大約是2240至45, 記得時間是因為店員曾提醒last order時間。之後用了約15分鐘到達路口,證人和妹妹打算前往家樂坊搭小巴回家,並指出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有小巴站,證人和妹妹和被告一同前往小巴站( 2300到達? )到達站後發現沒有小巴,於是行往碧街欲查看有冇地鐵。

之後沿彌敦道往碧街地鐵口,當到達碧街未到達地鐵之時,證人指看到一群人在跑大約100人,黑色衣着,不是警察,該群人由油麻地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部份人四散入內街,有聞到刺鼻氣味。證人指出他拖着妹妹和被告向後跑,即沿着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並指出該群黑衣人跑得很快(官問證人當時心情如何,回答驚,官問妹妹呢被告呢,證人回答一樣,官問點解要跑,證人回答唔知前面發生乜事,官問點解唔選擇企喺原地,證人回答如果唔跟住人流去,會怕被撞跌)證人認為被告跑得比他和妹妹快些,法官請證人離席

官續指不知控方會如何盤問,對法庭是否需要警戒證人有顧慮,認為法庭有責任向證人講出不能侵害他自己的利益。辯方問及侵害之基礎,法官指係Self discrimination嘅問題, 辯方指出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憂。證人返回法庭

證人指出他和妹妹和被告沿着彌敦道往旺角跑至登打士街停低看看後面環境如何,並指他們是和黑衣人一起跑,看後面時看見黑衣人也停下,但被告則不見了,中間有很多黑衣人穿插,證人認為可能走散咗。知被告消失時是在登打士街和彌敦道交界靠左位置,冇轉入登打士街。

證人指出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但冇人聽,之後證人帶妹妹離開旺角,打算搭的士,望向內街向渡船街方向看見有的士,於是前往並在廣東道新填地街上的士(官問證人是否很熟悉街名,證人回答有在旺角行街)證人指出他之後有一直搵被告,至到凌晨四點有消息,因為他的朋友WhatsApp證人指立場ig有相關被捕相片。證人指出忘記走散的時間,重申2240至45為飲品店last order,用了15分鐘飲嘢,估計走散中間有20分鐘時間,再半個鐘後上的士。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離開好望角至到搭的士離開的路線,並於買嘢飲,小巴站,回頭跑,和發現失散的四個位置作標注。(官問證人今日之前有冇睇過份地圖,證人回答有,上星期同大狀有見過面)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1118YMT-Trial-1535-D3-DW4-prosecution-session-202362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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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4 作供

🔸辯方主問未完(內容後補)
D4有兩名證人,下午完成D4盤問後會傳僱主作供,劉女士需要星期五才到法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