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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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陳詞
▶️有關PW23是否誠實可靠
PW23盤問時提及曾看過PW22幫D13戴上手套,PW23後改口,控方指PW23在審訊中作供雖不情楚,不圓滑,但不代表不可靠。

▶️有關相片有否reconstruction發生
控方不同意相片有案件重組情況發生。第一張相係拘捕番嚟警署既狀態,控方指其他相係d13擁有既證物影反出黎,係被拘捕時的狀態。林官指拘捕後和到達紅磡警署各影一張屬合理,但質疑如果狀態已改變,然後警員叫d13穿回裝蓄是否屬reconstruction,續指以「 據稱現場」的描述去指示拍照時被告的狀態是否partial reconstruction。控方指此案被告承認背包屬於他。根據其他案例,警方有權拍照,亦不應視為reconstruction

▶️有關D13無律師之爭議
控方指PW22曾作供指如D13稱要律師會答允。

▶️有關D13無pol153之爭議
案發現場難以發pol153, 押解之警員亦無pol153在身,及後之警員亦因工作無閑發pol153

▶️有關D13不知自己權利之爭議
控方指交付D13予PW22時周圍情況混亂,不適宜作警介,加上PW22的工作不負責向被告解釋其權利。拍攝前需無警介但PW23有問D13是否同意拍攝,需然無用確實字眼,但被告應知道其權利。D13亦無講自己要見律師。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17781接收被告時沒有問A6當時被告的衣着和有否帶着手套等資訊。11781稱忘記了被告有沒有索帶,而於警署時沒有看到索帶,但有手套,忘記有沒有反手扣在身後 。辯方質疑由警車至紅磡警署怎會看不到有沒有反鎖身後,但卻指看見手套。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PW23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續指A6無講過被告有手套,如果有應該在A6替被告上索帶時看到。加上A6沒有向17781講過被告截停時之衣着,因此17781在此方面的證供屬傳聞證供/自己認知。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誡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13515拍攝前沒有向被告進行警介,亦無向其解䆁pol153,雖然13515指出有向被告講可以拒絕拍照,但卻從來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中有相關記錄。縱使13515解釋沒有記錄因為需要進行拍攝工作,但記錄需時不長,再者證人後來也沒有做過任何補錄,辯方指出證人口供完全冇提及被告有點頭。辯方指出13515根本無告知被告可以拒絕拍攝,況且即使被告點頭亦不代表同意。

13515拍攝完後忘記誰人把證物放回,證供混亂。13515問17781被告在現場的衣着,然後由17781整理好被告的狀態後便開始拍攝,然後13515指出由17781替被告戴上手套和頸箍,後來13515改口指忘記係咪有人幫被告捕帶手套進行拍攝。辯方指質疑此證人可信性。辯方亦指出拍攝後才向被告出示羈留人士通知書係專登,因為被告知悉通知書後除即要求要搵律師和父親,辯方指出警方做法不恰當。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辯方指出有案例是被告承認當時情況,然後警方叫被告做案件重組,但此案件不同。辯方解釋因為警方所拍攝之情況不是由被告先向13515自行招應,而是根據警員所希望得到之結果拍攝。

辯方續指書包咩上與否各拍攝一張,面罩戴上與否各拍攝一張的情況屬demonstration ,證供價值低。即使控方指出被告承認背囊屬於他,此情況也是在承認事實才知道,拍攝該刻警員根本不清楚。

辯方指出無警介亦冇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拍照時沒有律師在場,指出此批相片證據價值低。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